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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由慧税学苑独家赞助,每期问答内容由出口退税领域资深专家编辑整理,为广大出口企业工作者解答系统操作和退税实务问题。每周二、周四慧小妹将会准时与大家见面!
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慧税学苑
本期给大家带来的干货内容是:
出口企业分类管理类别评定
一年内是否会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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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类别是会动态调整的。比如,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发生降级了,会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46号)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1. 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发生降级的,可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2. 一类、二类、三类出口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四类:
①拒绝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的。
②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
③被列为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3.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不配合税务机关实施出口退(免)税管理,以及未按规定收集、装订、存放出口退(免)税凭证及备案单证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调整为三类。
4.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三类出口企业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相应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三类、四类出口企业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暂按原类别管理,待案件查结后,依据查处情况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5. 在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管理类别评定后新增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确定为三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6号)第十条:
出口企业因纳税信用级别、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等发生变化,或者对分类管理类别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有关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6 号 )的规定,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具体的复评申请,出口企业可在“其他申报向导”,点击“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复评申请”,进行申报。(图片以生产企业离线版申报软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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