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在申报软件录入完出口货物申报数据后,系统提示逾期申报,要申报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而且属于不可忽略的错误信息,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出现这个问题的前提是我们申报录入的是上一年度的出口货物,由于出口退税申报的截止期限应为出口次年的4月的纳税申报期,因此,系统提示是该笔出口报关单属于逾期申报。
这时候肯定有小伙伴有疑问了,不是说现在没有期限限制了吗?怎么还说逾期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的要求,“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这个退税申报的期限并没有取消,只是说当我们因为某些原因没有能够及时申报时,过了申报截止期限,也是可以申报出口退税的。
理解了这个之后,我们再来看一下今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中关于收汇管理的要求,该要求自6月21日已经开始执行了。
其中,关于需要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同时报送收汇材料的情形,列举了三种:
所以,当我们在4月的纳税申报期以后申报上一年度出口的申报数据时,就需要同时在出口退税申报软件中报送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Q2
按要求填报了《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但是还是提示要填报收汇表?
A
检查一下,录入的出口退税的申报数据的所属期(或者申报年月和批次)与《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的所属期(或者申报年月和批次)是否是一致的,如果不一致会有错误提示。
Q3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申报时的常见疑点及解决方案
那么《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这个表单具体应该如何申报录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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