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新政实施后什么情形下需要录入收汇情况表?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中的相关要求(该规定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以下几种情形,需要在申报出口退税的同时,报送收汇材料。
1、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1)使用离线版申报软件的,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的扩展信息,看到企业的管理类别。可以点击申报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企业扩展信息,在里面进行查询。
当扩展名为“分类管理代码”时,扩展信息A代表了一类,B代表了二类,C代表了三类,D代表了四类。
注意:如果是新安装的申报系统,或者因为某些原因卸载了软件重装后,系统中无相关信息,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下载反馈数据,读入到申报系统中,获取企业的信息。
(2)使用在线版申报的,可以在登陆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查询”下“出口退税信息查询”模块,在企业备案信息查询里可以看到扩展信息。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
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这里的收汇材料具体是指: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下图为最新版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
需要注意:
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此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