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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问答第305期】新政实施后什么情形下需要录入收汇情况表?

【退税问答第305期】新政实施后什么情形下需要录入收汇情况表? 慧税说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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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新政实施后什么情形下需要录入收汇情况表?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中的相关要求(该规定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以下几种情形,需要在申报出口退税的同时,报送收汇材料。



1、 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

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这里补充一个小知识点,

如何查询我们的分类管理类别呢?


(1)使用离线版申报软件的,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的扩展信息,看到企业的管理类别。可以点击申报系统中的系统维护—系统配置—企业扩展信息,在里面进行查询。


当扩展名为“分类管理代码”时,扩展信息A代表了一类,B代表了二类,C代表了三类,D代表了四类。


注意:如果是新安装的申报系统,或者因为某些原因卸载了软件重装后,系统中无相关信息,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下载反馈数据,读入到申报系统中,获取企业的信息。


(2)使用在线版申报的,可以在登陆电子税务局后,选择“我要查询”下“出口退税信息查询”模块,在企业备案信息查询里可以看到扩展信息。


2、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

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3、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

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这里的收汇材料具体是指: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

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下图为最新版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


需要注意:

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也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此外,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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