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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税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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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什么是退运货物?
答
退运货物是指原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延误交货或其他原因退运出、进境的货物,监管方式代码“4561”。
问
退运货物的适合范围有哪些?
答

问
哪些情形不适用于退运货物?
答
一、货物进境后、放行结关前退运的货物,监管方式“直接退运”(4500)。
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来料料件退换”(0300)、“进料料件退换”(0700)、“来料成品退换”(4400)、“进料成品退换”(4600)。
三、加工贸易设备退运,监管方式为“加工设备退运”(0466)。
四、租期不满一年的租赁贸易货物退运,监管方式为“租赁不满一年”(1500)。
五、“免税品”(1741)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六、出口加工区进设备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区内设备退运”(5361)。
七、进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被更换的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监管方式为“其他”(9900)。
问
哪种退运货物可以免税?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国务院令〔2003〕0392号第四十三条:“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1)退运的原因——“因品质或规格原因”
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型号、成分、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者货物的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
(2)免税期限要求——“1年内”
出口货物复运进境: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货物的出口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
(3)条件要求——“原状退货”
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出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或进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部分货物退运也可认定为“原状”,即原进出口货物中有部分货物的品质或规格不符合合同的有关规定,仅将这部分货物退运时也应视为“原状”。
问
办理退运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原进(出)口报关单、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等单证和证明材料。在办理退运进境手续时,经海关审核,能够认定原状复运进境货物确属品质或者规格原因退货的,可不再要求企业专门申请第三方机构检测。
二、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退运货物,还应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口未退税或已补税证明。
三、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
注意:企业申报时,应在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内填写18位原进出口报关单编号,其余栏目按报关单填制规范的相关要求填报。
内容来源:“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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