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四期下无票支出容易出现哪些风险?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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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咱们大家深入了解了“公转私”的稽查重点(详细内容请点击这里回顾——老板从公司借走1000万后被罚300万,财务再这样“公转私“会被严查!)
而第四期内容,财喵要讲的是金税四期到来“无票支出”会带来哪些涉税风险及如何有效应对。
文章篇幅有限,更多关于金税四期详细内容,请大家可以关注#财喵聊金税四期#栏目,每周更新,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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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下无票支出的涉税风险
金税四期的到来,确实给企业、高收入人群、财税圈层带来了不小的轰动,经过财喵前几期的解读,相信大家也都清楚伴随银税互联,大数据监控,税务局能够轻松对各种财税数据、银行账户进行全面稽查。

举例来说,从前如果企业成本费用没有取得发票,还能通过买票来补足成本,但金税四期上线,要还是这么做的话,就涉嫌虚构成本、虚开发票,一旦被税务局稽查到,除了要被罚款缴纳滞纳金,触碰严重红线很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说到这里财喵给大家总结了无票支出的5大涉税风险点,即:
1、多缴税款:一般纳税人没有发票就无法抵扣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也无法税前扣除,除此之外还需要缴纳——13%增值+25%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
2、管理失控:没有发票就很难保证企业业务的真实性
3、罚款损失:一旦被税务局稽查,需要追缴滞纳金等相关罚款
4、收入成本不配比导致税务稽查:一旦企业收入成本不配比,则会引起税务后台的风险预警,税务后台会自动进入监管流程即“提醒-督促-警告-重点稽查-公开曝光“
5、虚构业务、虚开发票、虚列成本风险
有的小伙伴可能要问,发票确实因为一些原因无法及时取得,又该怎么办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章提到: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公司财务每年12月31日之前最好将当年发票盘点并全部取得,在汇算清缴之前完成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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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发票也能税前扣除?
一、工资薪金支出:需要提供劳动合同、薪酬管理制度、考勤表、工资单、社保缴费证明等相关资料(想要税前扣除,一定要满足实际发放、代扣代缴个税);
二、差旅费津贴:需要有《差旅费报销制度》、交通住宿费原始凭证、出差事由及相关部门的审批流程;
三、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前提是在购买时已经取得发票;
四、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支出
五、现金折扣支出
六、小额零星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可以使用收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费用分摊:《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违约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发布,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正)的规定,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包括纸质形式和数据电文形式)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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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前提,典型无票支出处理方法案例
案例一、企业向自然人借款,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不论金融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属于提供贷款服务行为,应按“金融服务”税目征收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款利息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在本案例中支付给自然人的利息,如果超过小额零星业务的标准,需要取得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符合小额零星业务的标准,则可以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要注意利息的范围不能超过同期同类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超过的部分也不允许税前扣除。
案例二,违约金是否能够凭合同在税前扣除?
慧税公司于2022年与B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在12月应向B公司交付一批商品,但因故无法向B公司按时交货,按合同约定需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那么,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能否凭合同税前扣除呢?
这里要分两种情况来看,
第一种情况,企业支付的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可凭当事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非现金支付凭证、收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种情况,企业支付的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违约金应凭发票等资料在税前扣除。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本例中,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因违约而向B公司支付的违约金5万元,销售方因逾期交货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价外费用范围。同时,由于购买方B公司取得的该笔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税收政策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后,可凭B公司开具的收款凭证等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将与此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在极端的情况下,如果企业没有取得发票,但是仍然税前扣除了下相应的成本,也是有补救措施的。
案例三、企业在税务机关检查时被发现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应如何处理?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如果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可以说是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尚方宝剑或者是免死金牌,不要唯发票论,也不要什么都不要发票走极端,在能够取得发票的情况下,要积极取得发票,对于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下,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但是绝对不能取得虚开的发票,这是红线也是底线。
文| 慧税说(慧税学苑)
图| 部分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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