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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喵一周答疑】增值税本周热点问题速递

【财喵一周答疑】增值税本周热点问题速递 慧税说
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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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迎来了周末,本期咱们一周答疑”专栏将聚焦于增值税这一重要话题,聚焦于增值税领域的最新政策、常见问题及专业解读,旨在通过本周的答疑互动,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的税务指导,助力企业合规经营、高效管理。财喵带大家看看本周网友提出的关于“增值税”的相关问题。👇👇👇



问题 1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是否包含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相关的进项税额?

财喵答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问题 2

企业招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是当月就可以抵减增值税,还是需要等满一年才可以?

财喵答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政策依据: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问题 3

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之后,可以抵扣之前取得的专票吗?

新成立的公司税务登记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处于筹备阶段,一直无收入发生,增值税申报按照零申报处理,若在公司取得第一笔收入前变更为一般纳税人,那在筹备期间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财喵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政策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建议企业根据实际业务来判定,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并针对这一情况与主管税务级机关沟通,以免后期造成税务风险。

问题 4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财喵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入政府补贴的免征增值税税金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 4

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财喵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入政府补贴的免征增值税税金应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对于小微企业免征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 5

金融机构抵债资产持有期间将资产无偿提供他人使用是否缴纳增值税?

财喵答

如果金融机构将抵债资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但是,如果金融机构将抵债资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另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3年第35号公告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该规定主要针对处置抵债不动产,对无偿提供他人使用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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