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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喵一周答疑】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财喵一周答疑】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慧税说
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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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小伙伴们,又迎来了周末,本期咱们一周答疑”专栏将聚焦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这一重要话题,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是指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对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进行汇总计算,结合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的过程。通过年度汇算,纳税人可以确保全年应纳税额准确无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汇算清缴期,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税务机关办理,便捷高效地完成申报与退税补税。👇👇👇



问题 1

哪些人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财喵答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如果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就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年度汇算退税。

第二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且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

第三类是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取得综合所得无扣缴义务人等特殊情形,造成年度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问题 2

哪些人不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财喵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无需退补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类是对年度取得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纳税人,免除其年度汇算义务。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不在免予年度汇算的情形之内。

第三类是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的纳税人,如其不申请汇算退税,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问题 3

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财喵答

2024年度汇算的时间是202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提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有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20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21日后通过个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2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需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单位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问题 4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财喵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本办法所称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汇总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减去减免税额后计算本年度实际应纳税额,再减去已预缴税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的行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减免税额-已预缴税额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据实申报。

问题 5

纳税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的扣除有哪些?

财喵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在汇算清缴时填报或补充下列扣除:

(一)减除费用六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五)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纳税人填报本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扣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留存或者提供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条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应当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纳税人与其他填报人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与其他填报人在允许扣除的标准内确认扣除金额。

文章来源:本文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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