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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慧税说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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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税〔2009〕113号文件没有废止,全面营改增后是不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遇见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 2017年版本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补充2008版本)(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结论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没有了,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也没有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表述,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也就没有了,同样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前提也就没有了,虽没有“明文”废止,但是实质已经没有了,因为要解释的概念没有了。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公告没有作废,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是不是也要缴营业税呢?

【补充案例】《税务总局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

文章来源:本文来自小陈税务08,所刊载文章、图片等,属于相关权利人所有,若因客观原因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敬请与我们联系及时依法删除或修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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