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13号文件没有废止,全面营改增后是不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遇见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营改增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没有了,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也没有了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表述,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也就没有了,同样财税〔2009〕113号文件的前提也就没有了,虽没有“明文”废止,但是实质已经没有了,因为要解释的概念没有了。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公告没有作废,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是不是也要缴营业税呢?
【补充案例】《税务总局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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