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号令对成交信息公开内容做了扩大规定,这将更加方便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能更多地了解成交的具体内容,减少因信息不公开或者公开程度不够导致"寻租"等不正当行为的出现,更好地彰显《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透明原则。74号令的突破性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规定了公开成交标的信息。74号令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该规定与《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18号令)第十二条"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相比,74号令规定的应当公告的信息内容更多和范围更大,更加公开透明。
结合74号令"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的规定,公众如果认为"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不符合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可以通过依法举报来监督政府采购,相关供应商如果认为"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不符合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则可以依法提出质疑、投诉,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要求公开推荐供应商的意见。7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从而明确规定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可以推荐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了平衡各方权利,也为了对推荐行为进行监督,74号令规定,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行为至于公开和可监督的情况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