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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附加投标报价无效

案例 | 附加投标报价无效 政府采购信息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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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该是确定的、唯一的,不能有附加条件,否则不仅会给开标工作带来麻烦,而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该是确定的、唯一的,不能有附加条件,否则不仅会给开标工作带来麻烦,而且会影响采购结果。

  

案例回放


  "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了优惠声明,为什么唱标时不予公布?"2011年12月,在一个网络集成项目招标的评审工作结束后,B公司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


  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表示,B公司递交的开标一览表中的优惠声明有附加前提"若我公司中标",但谁能在开标前就确定B公司中标呢?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E公司的开标一览表中--"若我公司中标,可在本报价的基础上再优惠三万元"。


  "E公司的优惠条件也没有唱出,B公司当然不能例外,谁也无法确定这种附加前提条件的优惠是真正的优惠。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明确提出,投标人认为唱标内容有误,可以现场澄清。开标仪式上也有同样的提示,当时B公司的代表为什么不提出来?"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说。


  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B公司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认为,采购代理机构不应该理睬这种有附加条件的优惠报价,并驳回了B公司的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同时提醒说,虽然有附加条件的优惠不应该被认可,但招标文件并没有说明这一点。另外,开标一览表的报价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招标文件规定得也不清楚。这些都是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


  引出问题


  供应商是否可以就投标报价设定附加条件?


专家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该是确定的、唯一的,不能有附加条件,否则不仅会给开标工作带来麻烦,而且会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和设计开标一览表时,应该考虑到可能出现的这些情况,并在招标文件中作出禁止性规定。


  为了保证采购质量,开标一览表不仅要设置报价要求,而且还要提醒投标供应商提供其报价是否包含运费等价格组成的说明,并检查不能缺少的所投货物的交货时间、规格型号、技术标准等内容。这些内容是投标供应商报价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缺少这些要素,评标委员会就很难认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完整响应。


  另外,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开标一览表中缺少这些内容,而且投标文件其他部分也找不到相关表述,就可以认定投标文件是一份无效要约(因为"要约"要求内容须具体确定),评标委员会据此就能确定该投标文件无效。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合同法》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caigou200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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