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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失信者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税收违法失信者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信息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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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网讯 由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财政部等21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推动形

  本网讯 由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财政部等21部门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一致,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形成《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备忘录》惩戒内容包括,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18项内容,并明确法律政策依据及惩戒配合部门。


  其中,对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纳税人,将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根据《备忘录》,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联合惩戒实行动态管理,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杨三辉/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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