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审中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做法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采购中行不通...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年9月18日,某区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电脑。招标文件规定,此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10月11日,开评标活动如期举行。评标环节,7名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模式和之前该中心组织的采购并没两样,即对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评审,都采取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再相加,最后把单项得分进行汇总,进而得出供应商评标总得分。通过9个多小时的评审,项目终于有了结果。次日,采购中心便发布了采购结果公告。
让采购中心意外的是,其在评审中屡试不爽的习惯性操作--“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进行相加”的评审模式遭到了Q公司的质疑。Q公司在质疑函中称:“去掉一个最低分和一个最高分再汇总供应商总分的做法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中心的相关负责人却认为,如此操作可以避免评标委员会中个别评审专家的倾向性或者歧视性打分,确保政府采购的公平和公正。“国际上的体育竞技评审不也是采取这样的评审方式吗?”……
对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10月22日,Q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最终该项目因评标过程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而被废标了。
专家点评
透过本案例,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在打分时是否可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计算出投标人的单项得分?二、采购实践中,执行机构认为公平合理的习惯性操作可否一直沿用?
所有专家打分都应汇总
“我们采用综合评分法时,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这种做法,有关各方都认为很公平,可以有效避免评审过程中主观因素左右评标的情形。如果有专家想徇私情或者是个别专家对某个供应商有成见,其打分都可能被排除掉。总之,这是一种比较客观科学的做法。为什么就没法推行呢?”某区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如是说。很多业界人士对此也表示认同,而事实上,也有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一直是这样操作的。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的每项评分,最后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因此,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汇总每个投标人的评标总得分的做法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习惯性操作应予以反思
针对本案例中采购中心一直沿用被认为是更公平的习惯性操作而遭遇投诉的问题,法律专家表示,由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法律法规出台不久,且依然在补充与完善中,因此,在采购实践中,难免会出现有些环节找不到法条进行规范的情形,也难免出现更具操作性的行为与法律的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但无论如何,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实施,从整体上还是规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行为。如果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依法操作,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功能可能会遭到弱化,政府采购活动可能又将走向无序状态。因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摸索中发现更具操作性的方法时,应该及时与立法机构沟通,使更具操作性的更合理的方法尽快纳入法制轨道,而不是只要自己认为是公平的、合理的,就不管其是否符合规定都用到具体的采购实践中去。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
A1、A2、……A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编辑/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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