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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委规范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运营

六部委规范电子招投标系统建设运营 政府采购信息
201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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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

  8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发改法规(2014)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着力解决电子招标投标实践中存在的平台监督和交易功能不分、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不够、交易平台市场竞争不充分、监督手段滞后与监管越位并存等问题,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规定,交易平台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者备案。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与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以及交换信息。


  《通知》明确,公共服务平台要立足公益性,满足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求,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当设置行政监督通道,或者加载行政监督功能,但不得具备交易功能。


  国家、省和市三级公共服务平台之间以及与其连接的交易平台、行政监督平台要按照规定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并作为检测认证的重要条件,以此打破市场信息的分割封锁。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服务平台。


  《通知》提出,各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监督部门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在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行政监督平台,实现在线监督。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通过在公共服务平台中加载行政监督功能。支持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设本地区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国务院各部门可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本系统、本行业的行政监督平台,实现监管政策规定的一体化。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三大平台的运营机构和相关监管部门应在2015年底之前,全面完成对已有平台的改造,确保平台定位准确、功能独立、运营规范、标准统一、接口开放、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张斌伟/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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