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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今天,你的采购过程有问题没?(一)

问答 | 今天,你的采购过程有问题没?(一) 政府采购信息
20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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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有读者反映,他们在组织政府采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细节性问题。例如,评标报告由采购代理机构代拟是否合法

  有读者反映,他们在组织政府采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细节性问题。例如,评标报告由采购代理机构代拟是否合法、投标人未经质疑的投诉能否受理等。他们希望能够得到专业人士的解答,便于日后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读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我们归纳整理成九类,将分成三天逐一进行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类:招标公告

问题1 中标公告是否应该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专家解答 许多采购代理机构公示中标公告时,不公布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理由是怕当地为数不多的评标专家被供应商“认识”而干扰今后评标工作的公正性。这其实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在中标公告中公示。实际上,只要制度严格、执法规范,不正之风完全可以杜绝。


  公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做法,也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诚信”制度的监督和验证。


问题2 招标公告公示的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而实施中却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是否合法?


  专家解答 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都是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二者不可掺合使用。邀请招标是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方可采用。


  而竞争性谈判是在项目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情况才能进入竞争性谈判。


  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公示的方式进行。

第二类:招标文件

问题3 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招标文件将供应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项是否可行?


  专家解答 评标工作一般分成两部分: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为入围条件,入围后再作商务、技术条款的详评。按照有关规定,投标人的资格只是投标人入围的基本条件,而不能在满足基本条件后的评审中再次作为商务、技术条款的评分条件,两个概念不能混淆,更不能重复使用。所以招标文件中不能把投标人资格情况列入商务、技术条款的打分表内。


问题4 未满足非强制性标准能否列为招标文件的无效投标条款?


  专家解答 目前国家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同时又规定,安全、环保等类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企业标准为企业响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一般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法律未就此进行明确。因此,招标文件中将某着名品牌企业的企业标准列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并告知如不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是无法律依据的,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并要求招标文件予以纠正。


问题5 招标文件中业绩单位要求不一,有规定指投标人也有指制造商。究竟应该为谁?


  专家解答 招标文件如无明确指明,则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应该为供应商的业绩,也就是投标人业绩,因为投标人是本次投标的法定供应商。

第三类:资格审查

问题6 投标人与投标文件上单位名称不相符的情况怎样处理?


  专家解答 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书面承诺和投标行为的保证。二者必须为同一名称,若以联合体投标应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因此,投标人与投标文件上单位必须为同一名称,否则,按投标主体变更,造成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


问题7 一个公司在同一项目中是否可以同时参加两个联合体投标?


  专家解答 为了最大限度满足采购需求,投标人可以针对采购项目的特殊性,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但根据法律,一个公司在同一项目中只能同一个投标人组成联合体。主要为了防止串标行为发生,避免出现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现象。


问题8 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是否具有投标资格?


  专家解答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于若干问题的扏行意见》规定,外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办事处只能从事业务联络工作而不能参加经营活动,当然也包括不能参加投标活动。(文/赵国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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