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是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热点和难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如何定位?财政部门该履行哪些职责?集中采购机构走向怎样?这些都是业界广泛关注、深为困惑的问题。财政部日前印发《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这些关键性问题作出解答。通知引发业内人士热议,且看他们怎么说。 |
嘉 宾
孔 刚 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徐 进 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
马正红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
张远红 江苏省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
卢 勇 安徽省蚌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
李迎玖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资深人士
王金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雷锋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沈德能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
王 军 政府采购法律专家
交易中心是服务机构
| 通知规定,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的原则,不得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也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 |
孔刚:从近年来各地的实践情况看,交易中心的职能应该定位为一个信息集中发布、招标采购交易环节见证的平台,不是实体操作机构,通过建立固定的交易场所、交易信息发布及监控平台,只对交易环节进行信息发布及交易过程见证管理,具体职能包括交易过程是否公开规范,对进场人员进行身份识别,以及对在场内活动的人员行为进行监控等,发挥的是市场管理功能作用,不具体执行项目交易操作。
徐进:交易中心多从招投标中心演变而来。当初有些地方成立招投标中心是从便于集中监管的角度考虑,并受政府采购的启发,让所有中介机构代理的项目都进场交易。招投标中心过去的定位是为招投标双方提供开评标场所和服务,现改为交易中心,内涵、外延不能模糊,定位也不能改变。
马正红:成立交易中心是树立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定位应该是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有形市场和服务平台,负责提供场所、设施以及交易的场内组织和服务。其中,做好服务是核心,即为进入场所交易的各种主体,包括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拍卖公司等提供优质的服务。
卢勇:建设交易中心的初衷应该是实现各行业主管部门与交易机构的工作分离、人员分离、财务分离,实现职能管理、执法监督和市场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交易管理服务体制;形成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易活动规范运作。
王金秀: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性,体现在采购资金是公共资金、采购人是政府等公共部门,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服务的目的是为了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商品或服务,以便满足公共需求,这是现代混合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等市场主体定位的差异,也是契约理论确认的政府之所以存在的理由。另外,交易中心的建设主体是政府有关部门,建设资金也来自公共财政,政府采购的公共性决定交易中心在采购活动中应遵循非营利性原则。
财政部门主动履行监管职责
| 通知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采取授权、委托或者共同管理等方式,将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交由其他机构行使。 |
张远红:《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从出台相关制度,到要求各部门编制预算,再到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方式审定、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特殊采购方式事前专家论证及公示、评审专家管理、现场监督等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所做的工作是其他任何部门或机构无法替代的。另外,政府采购连接着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既是预算运行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出改革“三驾马车”已经连成一体,不可分割。
马正红:《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如果建设交易中心时,人为地将这种监管权委托给其他机构,显然没有法律依据,也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建设交易中心不仅不能人为割裂公共财政管理体系,还应借此提高公共财政的科学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将目前游离于集中采购之外、监管不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等全面纳入政府采购,将工程招投标、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买卖等逐步纳入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
王金秀:通常情况下,监督管理偏重于管理,而管理又离不开监督。在一级政府层面,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具有唯一性,并应该同为政府专职理财机关--财政部门,任何其他机构、政府部门都不具有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职能。
张雷锋: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如果将政府采购监管权委托给其他机构行使,行政相对人不服的话,财政部门仍然是被告,需要承担败诉责任。如果对方受到损失,财政部门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倘若如此,将形成其他机构行使政府采购监管权,财政部门承担责任的局面,导致权责主体错位。这是非常荒唐和可笑的事情。
沈德能: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权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在没有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的全国性立法的情况下,财政部门的法定监管权不宜淡化或者被剥夺,甚至还应该强化。
王军:关于行政权力委托的问题,现实中多数“一办”获得政府采购监管权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的,这是一个很危险的举动。政府采购监管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具有法定性,不能由职能部门“私相授受”,即使财政部门主观上愿意,这样做也是违法的。
集采机构保留独立法人地位
| 通知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应保留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集中采购机构的公益性特征。各级财政部门对纳入交易中心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考核与指导,促进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要求。 |
孔刚: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操作机构,负责接受委托、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组织开评标、发布中标(成交)结果等工作,并根据委托监督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为了规范流程和统一运作,集中采购机构甚至可以与其他社会代理机构一样,其组织采购活动时到交易中心进场操作。
徐进: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执行机构,是《政府采购法》的执行主体之一。全国很多集中采购机构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从侧面说明集中采购机构的准行政性特质。GPA谈判正在进行中,从实践情况看,保留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并将其作为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者和推动者,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对外宣传上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马正红:集中采购机构与交易中心的职能定位、业务操作模式、业务范围都有不同,应保留其独立的法人地位。首先,政府采购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已经形成一套独立完整的制度体系;其次,集中采购机构是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主体;再次,政府集中采购的主渠道作用无可替代;另外,政府集中采购属于公共财政制度框架体系的一部分。
李迎玖:集中采购机构是依据《政府采购法》成立的,法律在给予其“非营利事业法人”定位的同时,还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委托行为具有强制性和唯一性。集中采购机构在运行机制上主要有三大优势:一是公共性;二是公开透明度高;三是成为公共财政运行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
王金秀:交易中心和集中采购机构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区别。建立交易中心只是为了对各项各类分散分割的平台进行整合,而整合平台可以将电子化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归并,但并不意味着要将集中采购机构及其职责功能合并到交易中心,也不应该取消集中采购机构。
沈德能: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政府采购法》已有明确规定。某些地方用交易中心或者其他机构取代集中采购机构并不可取,会出现师出无名、职责不清、权利义务混乱的情况。(供稿/张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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