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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 有人搞了个单一来源采购流程表,快来看看是否适合您吧 政府采购信息
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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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编制说明:  1、本流程是采购人经过前期市场调查,确定单一来源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进入具体采购操作的流




编制说明:
  1、本流程是采购人经过前期市场调查,确定单一来源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后,进入具体采购操作的流程。
  2、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法律法规不要求论证和公示。但为了更好地操作项目,防止随意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避免由此引起的不必要的麻烦,在进入本流程前,鼓励(推荐)采购人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方式,对异议的处理参照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的单一来源项目来操作。
  3、项目终止的情形可在任何流程环节出现,此流程不包含项目终止的处理流程。
附:涉及到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条文和内容

  一、《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15〕111号】


  《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


  山西财政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否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请示》(晋财购﹝2015﹞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类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无需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也不用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对于此类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做好协商情况记录。


  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用和滥用采购方式。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5月28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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