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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在制定之时,并未对政府购买服务作出相关规定。因没有法律的规制,使得一些地方在探索过程中遇到困惑。
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关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有没有作出规定或进行了哪些约束?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徐舟:一是明晰政府购买服务的概念。《条例》第二条将其细分为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两类;二是对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制定和履约验收提出了更高要求。《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就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三是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政策衔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可以适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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