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案例 | 审查+听证 让霸王条款无处藏身

案例 | 审查+听证 让霸王条款无处藏身 政府采购信息
2015-07-17
2
导读:如果采购人提出的资格条件超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款范围,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检查,必要时还须进行“公示”,甚至举行“听证”。



案例回放


  江苏省靖江市公安局针对当地基础通信运营商组织一个道路监控管理图像专用网络项目采购,内容包括主干网络和网络传输线路租赁。本项目的投标人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


  中标公告发布以后,投标人之一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提出质疑,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电管〔2009〕686号文件、电管函〔2011〕500号文件的要求,中国移动各地公司不得经营有线宽带业务和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因此对该项目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为主体进行投标存在疑义。靖江移动具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资质,靖江电信将网络接入业务与之混淆,属于错误理解相关法律及政策。


  由于专业性强,在收到两家公司的有关说明后,采购代理机构仍然不知道如何确定通信行业的内部规定,便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质疑人去江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对此项目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裁定。但质疑人靖江电信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取得江苏通信管理局的最终裁定,中标人还是靖江移动。


  另外,本项目网络传输线路租赁的中标价为0元。在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并未对“零报价”提出明确解释和应对办法,但“零报价”的确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倡导的“公平竞争”原则,可能会扰乱市场秩序。


  中标人靖江移动在报价澄清中解释说,通过“平安靖江”和“校园安防”等政府项目建设,该公司已经建成覆盖整个靖江范围的光纤管道传输网络,针对本次采购只需增加光纤和端到端设备即可,投资成本比较少。靖江移动作为当地最大通信运营商,一直以来以提升靖江地区整体信息化水平为目标,与政府合作时会在价格方面表现出诚意,为降低采购成本作贡献。


引出问题


  1.如何解决潜在投标人过少的难题?


  2.如何设定科学合理的供应商资质条件?


  3.遇上恶意低价投标怎么办?


专家点评


  问题一的答案是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在治标方面,因为投标人数量有限,各运营商内部结构又相当复杂,总公司和分公司资质、功能各不相同,分公司接受总公司授权的流程又相当漫长,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在制作标书时应该了解各运营商资质状况,在设定投标人条件时充分考虑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做好开标前期的准备工作,在答疑会上仔细对招标文件进行解读,强调投标时必须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可能忽视的采购需求,尽可能保证所有投标人均有效投标。


  在治本方面,如果是包含设备采购与通信服务的综合性项目,可以考虑允许运营商授权的经销商也参与投标,经销商在通信服务上的弱势或许可以通过设备采购、项目集成的优势弥补。但这样做的风险是某家运营商一家独大,找两家经销商“陪标”。


  问题二的答案是与采购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供应商资格要求的合理性,尽量给三大运营商参与竞争的机会。本案例中合格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是当地基础通信运营商,这个说法比较笼统,通信行业内部对于有线宽带业务和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有具体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对这种行业规定都不了解。比较恰当的做法是,如果对供应商的资格提出特殊条件和要求,必须要在事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备案。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在采购实践中,很多采购人会对供应商提出一些“特殊”要求,其公平合理性、是否对供应商构成歧视性待遇,必须经过事前“审查”。如果“霸王”条款被写入招标文件并得到执行,必定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坏政府采购的形象。


  比较好的做法是,如果采购人提出的资格条件超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款范围,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检查,必要时还须进行“公示”,甚至举行“听证”,只有从源头上进行审核把关,才能确保客观公正和公平合理。


  对于问题三,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论证,也可以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价格分不一定非要规定最低价最高分,可以引入招标最低控制价。低于最低控制价的按无效报价处理,高于最低控制价的才算有效标,再结合施工组织设计、供应商项目负责人陈述及答辩情况综合评分。为了减少低价带来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风险,可以要求供应商交纳中标金额5%~10%的履约保证金,直到项目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等完成后才退还。


  同时,质量保证金制度可以将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延续到竣工投入使用以后的一段时期,对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能起到促进作用。另外就是细化违约条款和违约责任,由于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施工、按期完工,当延误工期达到约定天数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通过采取这些办法,恶意低价投标者便只有两种选择:一是放弃施工项目,采购人没收履约保证金;二是保质保量地完成施工项目,承受亏本损失。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了解采购,以下服务号也很值得关注哦~

(长按二维码即可选择关注)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政府采购信息
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采资讯,铺设一条采购信息高速通道。
内容 10450
粉丝 0
政府采购信息 第一时间提供专业、权威、精准的政采资讯,铺设一条采购信息高速通道。
总阅读27.6k
粉丝0
内容10.4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