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采购人委托,某采购代理机构就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疫病快速检测仪项目组织公开招标。采购结果公布后,A公司就评标方法、评标过程及中标公告提出质疑,未得到满意答复后,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A公司称:首先,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未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及方法,采购代理机构在答复质疑时也未能让投标人明白,没有详细的评分标准及方法,评审结果从何而来;其次,中标结果只公布项目名称、中标单位等内容,对投标人名单及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只字未提;最后,本次采购还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其他3家投标人因样品未到被取消投标资格,而中标人D公司在开标之后样品才送达却依然顺利中标。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确认,本项目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但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中标公告的内容不完整。中标人D公司的样品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的,不存在A公司所称的开标之后才送达情况。
当地财政部门认定,本次招标活动在评分标准、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公示上存在失误,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代理机构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该对此予以明确。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多年,竟然没有引起一些采购代理机构的重视。在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出现了中标公告内容不完整的问题,实在令人遗憾。只要细心,对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发布中标公告并不是什么难事。
结合本案例,对于广大政府采购潜在投标人来说,也得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学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没有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投标人名单,因此本案例的中标公告没有公布投标人名单并无问题。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公布所有投标人的名单,反倒有可能引起一些投标人的不满。
另外,中标人的投标样品是在开标前送达的,A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不应该胡乱提起投诉,否则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中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三)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
(四)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
(五)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七)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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