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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部分供应商报价超预算该不该废标

案例 | 部分供应商报价超预算该不该废标 政府采购信息
2015-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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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应予废标。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对该市教育局委托的办公设备项目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开标时实到投标供应商5家。唱标人当场开启开标一览表,并宣布5家供应商的报价分别为56万元、66万元、82万元、86万元、88万元。


  但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明确指出,该项目采购预算81万元。于是出现了3家投标供应商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两家投标供应商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情况,招标文件并没有说明对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如何处理。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认为,从开标一览表分析,报价符合采购预算的投标供应商只有两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立即废标,不再进入资格审查和评分阶段。


  部分投标供应商认为,只有在所有投标报价均高于最高限价时才能废标。本案的实际情况不是这样,所以应该继续评审,并最终排出先后名次。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超过限价,则看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是否低于限价,以此类推,只有资格评审时出现完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才能废标。


引出问题


如何理解“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应予废标?


专家点评


  很显然,项目是否废标不应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说了算。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的错误还有,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并没有将“报价超预算视为投标无效”列为实质性条款,否则不会出现三家供应商“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情况。假如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出预算,这三家供应商要么不会参与投标,要么会降低报价,绝对不会选择做“无用功”。


  也就是说,虽然三家供应商报价超预算,但不能以此认为他们不符合专业条件或没有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条件下,应予以废标。但本案例中有5家供应商投标,其中两家报价低于采购预算,3家报价超过采购预算,并没有出现5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全部超过采购预算的情况,因此不能废标。


  解读该条法律可以发现,即使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全部超过采购预算,是否废标还要看采购人能否支付。也就是说,该项目存在着虽然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但该供应商的综合条件符合采购人需求,采购人愿意接受超过采购预算价格的可能性。基于这一点,本次采购也不应废标。


  《政府采购法》不倡导废标,其本意是为了让政府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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