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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延至68岁,女性延至63岁!

男性延至68岁,女性延至63岁! 柠檬云财务
2025-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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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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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又出新政策了!赶紧来看看!


01
多地延长公积金贷款年龄上限

男延至68岁,女延至63岁!

5月1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召开《山东省住房公积金2024年年度报告》新闻通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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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zjt.shandong.gov.cn/art/2025/5/16/art_102885_10346586.html

山东将延长公积金贷款到期年龄上限
新闻通气会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麻鹏飞介绍,山东计划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到期年龄上限延长至男性68岁、女性63岁,或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除了山东以外,其他多地也出台了相应政策。

一、河南郑州

4月23日,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告,就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5月6日

通知提到,经研究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延迟退休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到期时间男性可延长到68岁、女性可延长到63岁,或延长到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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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江门

据江门公积金消息,广东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修订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从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

其中提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有所放宽,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加上贷款年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这意味着女性借款人最长可贷款至63岁,男性最长可贷款至6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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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东青岛

3月27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25年3月27日起执行。

其中提到,调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贷款到期日男性不超过68岁,女性不超过63岁,或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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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云南昆明

3月19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的通知》。该通知自2025年3月24日起执行。

其中提到,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性不超过68周岁,女性不超过63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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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陕西西安

2025年1月22日,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的通知》。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8岁、男63岁),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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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黑龙江哈尔滨
 2024年12月31日,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最高年龄限制的通知》。
 从2025年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偿还贷款最高年龄由男65周岁、女60周岁,延长至男68周岁、女63周岁。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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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北京
 2024年12月3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的通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期限可计算到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8周岁,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该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公积金中心调整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年龄上限,从最高不得超过65周岁调整为不得超过68周岁,与贷款期限有关的其他政策无变化。

例如,借款申请人已婚,购买新建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其年龄为40岁,配偶年龄为45岁,申请人贷款最长期限为28年(68-40=28年,68-45=23年,按较长一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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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庆
 2024年11月28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到期时间男性延长到68岁、女性延长到63岁,或延长到缴存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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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来看,多地政策调整呈现三大特征:

一是普遍将年龄上限延长至男性68岁、女性63岁;

二是形成“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双重约束机制;

三是与国家延迟退休政策同步实施。


02

官方明确!单位不交公积金,违法!

不论国企还是私企,公积金都是强制缴纳的,单位不缴纳公积金属于违法行为。
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了国家层面的政策,各地也有相关政策规定。比如,湖北襄阳近日发布通知,明确不缴公积金可投诉!下面简单列举几个地方的政策:


一、湖北襄阳

为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单位依法缴存,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积极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部门协作,近日,建缴住房公积金已正式纳入了襄阳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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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五项第十条明确规定,“甲乙双方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未履行法定义务,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缴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以后,以合同的方式对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予以明确规定,增强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刚性约束,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解决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或解决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让更多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

二、北京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上海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四、浙江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单位和职工均有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并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

规定很明确,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性的,无论你是国有还是事业单位还是私企,只要属于以上强制范围内的单位在职职工,应由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缴存登记以及缴存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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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公司没有缴纳公积金

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吗?

当然可以。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我们来看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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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茂现,1972年6月参加工作,2008年1月退休,退休前为某公司职员。
2015年5月初,王茂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其公司为其少缴了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缴之前少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2016年5月9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发出《缴存住房公积金告知书》及74名投诉职工少缴、应补缴公积金等清单。
2016年7月1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该公司作出了《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决定书》(以下简称缴存决定书)。
该公司对《缴存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该公司为王茂现补缴其在职期间少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
江苏高院再审后裁定: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其中法院审判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的规定,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职工是否离职、退休不应影响其在职期间所享有的权利,否则无异于鼓励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也不符合公积金储备性特征。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公积金,用人单位以超过两年时效或期限进行抗辩没有法理依据,也不符合建金管[2005]5号文“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
足额缴纳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公法上的义务,不因用人单位发放住房补贴而免除或抵销。
因此,该公司以“王茂现不属于在职职工、已发放住房补贴、超过两年追缴时效”作为抗辩理由没有依据。
该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关于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争议范围,因此职工投诉单位少缴或不缴公积金不能适用劳动争议的有关时效。
所以,如果公司未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以要求公司补缴,向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04


住房公积金每个月应该交多少钱?


住房公积金每月的缴存金额主要根据员工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主要计算公式为:

员工月缴存额=公积金缴存基数x公积金缴存比例x2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从条例看,要计算缴纳金额,就必须知道缴纳基数,在实际情况中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新参加工作职工月缴存基数为第二个月工资;

2、新调入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调入当月工资;

3、非当年新入职,缴纳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什么是“月平均工资”?

根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1日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婚假、产假等)。从这个范围看,应该包括了我们每月应计入工资的全部收入总额,并且是税前收入总额。

月平均工资=年度工资总额/当年实际工作月份数,其中不足月部分不参与计算。


其中,“上一年度”按照自然年计算。如2023年核定基数时,应计算2022年期间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公积金缴存基数跟社保一样,也有上限和下限,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度会发布公积金缴纳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上限一般设定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二、公积金缴存比例如何确定?

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三、住房公积金基数与社保基数一致吗?

一般情况下,二者基数都是根据上一年度平均收入计算,应该一致,但是基数的上限和下限存在一定差异。



本文由会计头条整理发布,素材来源:会计头条、财务经理人、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1社保网。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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