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成熟、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政府采购工作日益朝着信息化普及,电子化政府采购逐渐被放到了国家层面的战略高度。2012年3月26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加快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建设,实现政府采购业务全流程电子化操作。2013年1月,财政部印发的《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与《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等基础规范文件,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2013年11月27日,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提出,目前财政部正改革试点,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解决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虚高的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涉及…政府采购…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2015年7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方向,大力推广电子招标投标。
因此,自2013年5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颁布以来,电子招标投标进入了规范、快速发展的新轨道。我国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场第三方主体依据《电子招标投标技术规范》,相继开始大规模的建设和改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和改造。北京、上海、广东、重庆、天津浙江等省市均逐步积极探究并大力推动颇有当地实践特色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政府采购信息化的建设,提高了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给政府采购参与者提供了健康、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但是,由于我国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还未形成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致使伴随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存在的问题以及管理漏洞也日益显现,其就似乎一枚不定时炸弹,威胁着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运行以及政府的公信力。可见,完善互联网时代下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内控制度迫在眉睫。

(一)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迄今为止,财政部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印发了《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等一系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文件,但相关配套法律仍未完善,特别是信息化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比较缺乏,有关明确规定电子化政府采购各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条文还不足。目前,我国还未出台关于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电子合同法、第三方电子认证法与规范数据电文效力的法律规范,部分采购与控制环节也同样存在法律空白,致使采购活动于这些环节无章可循。加之当前的法律条文只是限于原则、范围、程序、方式等一些简单的理论层面,实际操作性和实施细则相对缺乏。尤其政府采购立法较落后的地方,其仅简单依据国家法律与中央政策规定,并没有因地制宜,造成法律与实际相脱离,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能较好地约束与保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的进行。并且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不高,对法律政策执行情况的有效监督不足。这些都对内部控制带来一定风险。
(二)政府采购参与者专业水平与素质有待提高
政府采购人员作为政府采购最为主要的参与者,其道德水平和专业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的成效。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专业人员除了数量较少外,综合素质也不高。信息化政府采购涉及货物、工程以及服务等方面,部分采购人员对专业领域的知识不足,缺乏对专业性较强的采购对象的准确了解;对商品信息获取、对比、分析的能力不够,对厂家以及供应商的资质与诚信的考核力度不强;对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尽如人意,对新颁布的政策不敏感,学习积极性不理想;计算机操作能力不强,对信息化采购流程了解不透彻,对计算机以及网络安全保密意识较薄弱。这些问题都造成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的低下,财政资金未能得到科学有效的利用。此外,厂商、供应商、平台服务商与监管者等也都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的重要参与者,他们综合素质的高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成败。但他们当中部分参与者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政策以及电子交易业务流程并不熟悉,对系统操作不熟练,加之职业道德素养不高,出现违规操作的现象较普遍,扰乱了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
(三)科学的商品价格机制比较缺乏
目前,我国各地已建成且上线运营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绝大部分都是引入第三方价格指数当成商品定价的重要指标。但是,第三方价格指数往往只覆盖部分种类产品,缺乏对其他种类产品的权威指数。对这类产品定价只能依靠综合考虑各大电商、本地市场甚至其他地区市场的价格来定。可是,诸如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脑等大型电器的价格通常是包括服务成本的,同一款商品由于质保标准、服务年限、服务形式的不同,都会造成价格上的差异,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此外,若将运费等因素考虑在内,据理本地市场应当占据很大优势,可部分商品却非如此,即便将运费等成本加上,一些本地产的办公家具也会比浙江、广东等地的价格贵,这就导致“个别商品政府采购价格虚高”的现象出现。可见,需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商品价格形成和控制机制,尤其是针对不同种类的商品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且实时监控,确保政府采购价格合理、可控。
(四)供应商诚信考评体系有待完善
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信誉与参与度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的效益水平。部分供应商粉饰真实资料,提供虚假证明,非法骗取协议供应商身份;于平台上提供的商品信息同实物不相符,往往质次价高;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不及时,更有甚者私自篡改合同内容;发货不及时,或因发货途中未能保护好货物,致使货物损毁,严重耽误采购人的采购计划;售后服务义务不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在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向采购人变相收取费用;对电子交易平台维护费用不能及时缴纳甚至是欠缴;商品信息更新不及时,对商品上架、报价及下架不严格按规定进行维护;对未上市的新产品,与厂商串通,私自抬高价格,进而分享利益;同其他供应商于网上投标环节进行围标、串标。这些理应成为对供应商诚信考核的重要指标。然而,目前我国仍没有建成全面的供应商诚信考评体系,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门槛偏低,造成部分诚信度较差的供应商参与到政府采购交易活动当中,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也损害了采购人的利益。
(五)有效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内部控制评价体系比较缺乏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内部控制制度仍在建立与完善当中,从而也未形成统一的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因内部控制系统常常受到政策、经济环境、内部系统故障与人为因素等方面的制约。因此,需建立起对内部控制关键控制点、控制方法与控制措施等方面的科学评价,准确高效反馈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确保控制目标的实现。仅仅当内部控制科学、合理、有效时,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才能更加透明、高效的开展,从而为整个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美国互联网时代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内控现状
首先,明确的职责分工。美国政府采购的各部门以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明确清晰,采购立法由国会实行;法律草案以及规范由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拟定;采购业务由联邦服务总署、各联邦机构进行代理;对供应商投诉的受理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由各合同争议委员会、联邦会计总署、联邦索赔法院主管。其次,分权的管理模式。美国采取的政府采购模式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实施宏观调控的管理工作,代表政府签订采购合同、实施采购计划的为联邦事务服务总局,而购买工作则是由各政府部门自行负责的。再次,全面的法律体系。美国国会颁布了以《联邦采购法》为中心,包括《联邦政府采购条例》等在内的五百余部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也在积极推进在政府采购中采用商业化、推行电子化采购等方面的条款。 再再次,完善的监管机制。美国电子化政府采购的相关采购信息、公开招投标、网上竞价、采购结果等均完全公开于网络,有助于于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府采购工作中,联邦会计总署负责评估采购计划、审计政府采购项目、受理供应商投诉等。行政管理与预算局的职责在于发布政府内部管理政策,制定预算并交由国会审议。此外,美国对供应商的审核、采购工作的审计非常注重。然后,完备的动态数据库。美国联邦服务总署建立了涵盖商品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采购人信息库等科学、规范与全面的动态基础数据库,这样方便了信息交换渠道,使交易成本降低,也有利于政府及监管机构的采购监督与资产管理。最后,高素质的采购队伍。美国联邦总务署按照合同官员不一样的资格等级,赋予其相对应的采购合同签订权限。此外,对采购人员的不断培训,也使其对法律更了如指掌,对专业知识更精通。
(二)欧盟互联网时代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内控现状
首先,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1999年,欧盟为推进电子化采购,便开始致力于调整公共采购法律体系,逐步达到公平、透明、无歧视以及对国际供应商公开的采购模式。2004年4月,欧盟委员会不单单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政府采购当中涉及信息技术的关键流程,并且将电子签名归纳到了法规当中,形成了一系列电子公共采购的相关采购指令。2006年1月起,电子签名于政府采购各个阶段的应用均已经在全体欧盟成员国间合法化。其次,运用电子签名技术。为防止、杜绝数据被篡改或被盗取,确保采购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完整性与有效性,欧盟规定用户在使用采购交易系统时务必运用应用电子签名技术的加密锁,尤其要对有采购信息记载的文档采取电子签名加密。更有甚者,如西班牙政府采购局采用了统一的标准编码体系,方便管理比较各类商品,更为谨慎、科学。
(三)韩国互联网时代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内控现状
首先,全面建设电子政务。信息化时代,内控风险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领导者的态度。韩国总统亲自主持了“信息化战略会议”、国务院总理亲自主持了“信息化促进委员会”,韩国政府同民间企业团体联合成立了“电子政府特别委员会”,这些自上而下的指挥、指导、决策等推动监督着全国电子政务的建设。其次,集权管理模式。调达厅作为韩国最为重要的采购部门,其职责是对特大型投资项目进行招投标以及对采购的管理工作,此种集中采购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助于管理。再次,统一化标准,职责分工明确。韩国政府采取了全国统一的涵盖电子文书、电子目录、电子支付、电子商务服务以及安全保证的政府采购电子化标准。国家产业标准与ISO/IEC国际标准的评定由产业资源部设计技术标准院来完成,电子商务标准的设计由“电子商务标准化论坛”来完成。然后,运用法律性高技术。韩国政府将电子签名与印鉴这两种技术应用于政府采购过程中,并将其加入了政府采购法律中,以提高交易的安全度。最后,完善的数据系统。韩国采购厅利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在网络上进行采购交易。该系统开发有特别的用于连接授权的供应商、采购机构、拥有电子签名的政府机构以及社会职能部门的数据接口。
(四)新加坡互联网时代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内控现状
首先,全面的法律体系。新加坡于1997年加入 WTO 的《政府采购协议》,成为了此协议的缔约方。其制定的包含《电子交易法》、《电子交易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安全指南》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形成了较完善的政府采购电子化的法律体系,也为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完善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此外,于立法以及实践当中,新加坡政府还积极指引部分企业参与制定和推广《公共核心基础设施安全协议》。其次,安全化的网络。新加坡政府十分看重其网络的安全性,特此提供给采购机构与供应商身份认证以及信息传输的加密服务。最后,全面的监督机制。新加坡政府采取的最为主要的采购方式是具有充分竞争和高度透明的优势的公开招标方式。并且其在电子系统中将采购信息、采购过程等对外公开,政府、监管部门、舆论媒介、社会大众均可以网络对采购的信息、过程以及结果进行查询,有助于监督以及减少违规采购行为的发生。
由此可见,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电子采购内部控制相比,我国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在立法、数据及网络安全、人员素养、监管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需要在这些方面及其他一些控制薄弱点上多花功夫,推动内控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各权力主体相互制衡的原则
政府财政部门、预算单位、采购单位以及平台服务商应该依据内部控制的要求,综合考虑业务流程特征,科学、合理、规范的进行岗位设置与权限分配,分离不相容职位。做到不同部门、不同岗位间权责分明,形成互相监督、互相制约的机制。单独一个岗位或工作人员不能单独完成一项业务的全部流程,必须通过相互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岗位与环节,经过多次核对配合才能完成。在此过程当中,政府采购的所有参与者包括内部控制监管人员都应具备良好的独立性,任何参与者不得拥有凌驾在内部控制之上的特殊权力。此外,在加强权力制衡的前提下,应尽量取消冗余岗位,精简权力层级,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
(二)全面性与重要性相结合的原则
首先,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内部控制活动必须是在当前法律框架内进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电子签名法、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同时内控制度也应针对地方特色做出相应的调整来补充完善。其次,科学合理的内控制度还需贯穿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申请及审批、电子交易、采购验收、资金支付、采购项目结余与结转整个采购交易过程,涉及电子交易活动当中的各业务与事项,涵盖采购单位、厂商、供应商、平台服务商、监管机构在内的所有政府采购参与者,达到全过程、全业务、全员性控制的目的,不放弃任何内部控制空白点。最后,在兼顾全面合法的原则上,还必须做到实时高度关注高风险领域以及重要业务事项。尤其是重点环节的控制目标与潜在风险,明确识别关键控制点,掌控各控制过程当中的互相关联,采取恰当科学的控制方法对关键控制点实行更加严格的控制举措,保证不存在严重缺陷。
(三)目标导向原则
按照控制理论,内部控制的控制过程属反馈控制的一种范式,即为“闭环控制”。也就是说从事先设定的内部控制目标出发,通过一系列风险识别与控制活动,最终实现最初内部控制目标的要求。简言之,内部控制目标不仅是内部控制的出发点,还是其终点。互联网时代下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内部控制体系为一个人造的控制系统,其目标相当明确,即控制与其所要达到的要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内部控制系统的最终目标为保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整体科学有效。在执行控制目标的过程当中,必须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内部控制执行状况,对比、分析、评价内部控制效果,若出现问题应当及时查明缘由且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进而更好地实现政府采购内控目标,确保政府采购内控的实时、科学、有效。
(四)面向业务流程原则
内部控制通常与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的业务流程融合于一起。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业务流程是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申请与审批、商品选购、网上招标投标、合同签订、商品验收、资金支付以及采购项目结余与结转等一系列业务活动的优化组合,这一组合涉及资金、商品、设备、信息、人员、技术以及服务等各种投入要素,最终通过全部处理流程产生对政府采购参与者有效益的结果。从“输入--处理--输出”的一般过程来看(详见图1),其目标、结构、功能与政府采购内控系统是异曲同工的,可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内控应该是面向业务流程的。

★ 互联网时代下的政府采购一般流程图

电子交易采购作为当前政府采购的一个比较新兴的采购形式,还存在诸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环节的法律法规、政策指引不够健全;政府采购参与者专业水平与素质有待提高;商品价格机制不完善;供应商诚信考核力度不够、诚信体系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随时会给政府采购带来较大风险,威胁着政府的公信力以及良好的政府形象。因此,亟需构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唯有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才能在互联网时代下营造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证电子化政府采购工作有序高效进行,促进政府采购管理的精细化、合理化、科学化。
(一)互联网时代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平台融入财政一体化管理
新《预算法》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政府采购公开作出规定,为阳光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以及执行机构,应该积极探究,大胆实践,不但要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过程、采购计划、过程、结果等静态与动态信息公开,还要以内控制度为依据,优化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增强政府采购管理与资金管理的相联动,精简政府采购计划匹配与支付流程,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效率,进一步改造“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打造能对接预算编制,下连国库集中支付的采购管理系统,使其不再是信息孤岛,实现其一体化。从宏观层面上来看,互联网时代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过程可以划分为五个环节: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申请及审批、采购执行即电子交易、验收及付款、采购项目结余、结转。依据此业务流程划分,内部控制也大体分成五大环节:预算编制环节内部控制、采购申请及审批环节内部控制、电子交易环节内部控制、验收付款环节内部控制、政府采购项目结余、结转内部控制。在每个环节下,依据具体业务流程,逐渐确定具体环节的内控目标,科学全面分析该内控目标所面临的主要风险,找寻关键控制点。由于每个环节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所以唯有控制好每个环节,才能确保整个内控体系的完整、科学、有效。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控制,突出与预算编制同步。
由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是整个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的源头,若该环节控制效果不佳,将直接影响到后几个环节的控制效果,最终可能影响电子交易政府采购的效率。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环节的总体控制目标是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准确性与实时。构建预算环节内控制度时,应从人员素质、预算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规范等方面实施恰当的控制举措以防范可能会发生的风险。首先,预算单位要重视预算编制人员的法律意识、专业素养以及职业操守的提高,定期或不定期对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考核。同时建立人员资料和政策资料数据库,除了为培训与考核给予知识支持,也为将考核结果反馈到人员资料数据库成为年终考核提供便利。其次,预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资产信息库。一是要详细解释说明预算项目的具体情况,并将项目金额按照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拆分。采购项目尽量明确到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所规定的末级品目。二是在采购项目实施之前,需先对未细化项目进行政预算调整,已细化的采购项目则应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商品信息、供货时间、收货地点、资金类型、售后服务等有关采购需求。再次,在编制预算时,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还需建立商品信息库,确保商品信息与市场联动,尤其是为预算编制提供科学的价格依据。最后,在财政预算管理系统中编制预算时,系统将自动将所填报的采购项目信息同单位资产信息库比对,依据数据库中已设定的配置标准与本单位已有资产状况,得知本单位所需采购的资产的限额、种类以及数量。编制完成的预算申报表将会提交给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交送预算处。单位预算一经预算处批准后,即为预算执行的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2、政府采购申请及审批控制,与指标相挂钩。
政府采购申请及审批控制环节的总体控制目标是确保申请项目于预算范围内合理、科学、准确,审批规范、严谨。商品信息同商品信息库相连,申请人仅可选择采购目录或者是信息库中已存在的商品类型、品牌以及型号。系统会对填写项目的内容、类型、数量以及金额同已下达的预算指标进行对应匹配,若填写的信息超出预算指标范围,系统会自动阻止提交申请。若采购金额超出预算标准的,采购单位需先申请追加预算,财政部审核通过且修改预算金额后方可继续进行采购申请。单位采用运转类政府采购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指标总量直接挂钩;采用专项资金政府采购指标的,政府采购计划直接与政府采购项目指标匹配。不管是采购单位还是财政部门,采购申请必须严格划分权限,逐级审批,避免出现超额采购以及财政资金使用不当的情况。
3、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控制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是采购执行环节,也为电子交易活动最为重要、最为核心的环节,其总体控制目标是提高电子交易政府采购效率,增强政府的威信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此环节一是要增强采购合同的登记管理。一体化系统可提供三种不同的合同登记方式,并将全部纳入单位合同信息库进行登记管理。一种是省略定点采购品目合同登记环节;第二种是系统自动完成协议供货类采购项目合同登记,并由财政部门将电子化的政府采购证导进预算执行系统,自动生成各采购单位的合同登记信息;第三种是经政府采购招标或是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由单位经办人录入政府采购的供应商信息、合同总额、分期付款等信息。二是要建立专供政府采购交易的“淘宝网”,为小额、分散的采购项目提供有效合理的避开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此外,应将商品信息、供应商信息、采购过程以及采购结果等公开,以便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
4、政府采购电验收及付款控制
采购货品的验收及款项支付是确保政府采购质量的关键,若忽视此环节,将会导致政府采购前功尽弃。采购合同的签订同合同的履约验收是完全不相容的工作内容,它们之间应有必要的牵制与监督机制。可由参与采购的第三方当事人独自验收,或者由采购项目的负责部门、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来进行内部验收。验收前,验收小组要以采购合同为依据,准确掌握验收内容与标准,并制定验收方案。针对不同的采购项目,需制定不同的验收方式与验收程序,如特殊的汽车定点维修、物业服务等项目,可实行定期回访与临时跟踪相结合的验收方式,可避免一次性验收引起的后续服务不到位的状况,影响采购质量。验收小组要如实填写采购验收单,还要形成验收报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需不定期的对验收效果进行抽查与跟踪反馈。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将验收结果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人可在政府采购业务系统中申请资金支付,采购人在填写付款申请时,必须依据相关规范与流程,仔细核对申请信息且提供完整的资料。财政部门将审核采购人提交的付款申请,审核通过将传递到国库处,形成支付信息。
5、政府采购项目结余、结转控制
政府采购完成履约验收、付款后,便进入终了结项程序,采购单位应启动“项目结项”指令,系统将自动进行结算,结余指标会收回预算;年度终了,仍未完成全部采购活动或采购资金支付的,将会进入“年度结转”程序,采购单位应当启动“年度结转”指令,系统将自动将该采购项目所对应的的采购信息,如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已支付的合同款项等一并结转到下一年度。
(二)制定和完善以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流程同传统采购存在很大不同。采购流程的合理性;网上询价、询价公告、网上投标报价以及中标公告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采购订单、电子合同以及验收单等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安全性与法律效力;采购信息披露方式的科学性与有效性等等,都需法律条文来予以明确规定。需要综合借鉴政府采购与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定专门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法,明确规定各个政府采购参与者的职能范围、权利与义务,法律约束要细化涉及到电子交易的全部程序与环节。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供应商准入制度、诚信规范与违规处理办法等。将网上投标报价的方式、程序、中标和结果公示标准化,将投标过程的安全性提高。
目前,很多地方都将协议供货纳入了电子交易范畴,但政府采购法并未将协议供货纳入法定采购方式中,因此缺乏法律适用性。加之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于投标人资格认定、投标供应商数量的底线、废标的条件、信息公开渠道的指定等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除了理顺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的关系,对存在适用性相互冲突与法律覆盖面不全的地方予以补充纠正,将招投标法纳入政府采购法当中,还需在现有法律中增加电子交易条款,以规范化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
(三)提高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参与者的综合素养 ,加强人员管理控制
伴随电子交易平台的引入,对采购人、厂商、供应商、监管人员等采购参与者综合素养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参与者不仅要掌握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的方式、流程、相关法律政策等内容,不断巩固提高专业能力,还得懂得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知识,具有熟练操作计算机的技能。此外还要提高思想觉悟与道德素质。
首先,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参与者进行培训,建立参与者培训记录及保密制度。各单位要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参与者了解中央精神、财政政策、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采购目录以及标准、系统开发进度、技能、信息安全等政府采购的内容。当某地区新纳入电子交易平台采购时,又或是电子交易平台升级成新版本时,平台代理机构要组织采购者、厂商、供应商、监管人员学习、掌握新平台的使用方法,并集思广益、收集整理反馈意见以作为下一步更新升级的参考。同时要注意加强参与者思想素质、职业道德的提高。每次培训需有专人进行培训记录并由参与培训者签字,因部分培训内容归属机密级别,因此需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其次,建立安全科学高效的组织架构。专人负责,合理对人员进行分工,职责到人,定期进行培训考核,将信息安全意识融入单位组织机构的整个环境与文化当中。人员的安全等级同接触的信息密级密切相关。对于所有参与电子交易项目与有权进入信息系统的人员,都需签署安全责任书与保密协议;对于项目临时人员或者是将会接触系统内部信息的第三方人员,于接触机密信息前都必须签订相关保密协议。涉密人员尤其在互联网上要格外提高保密意识,不能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空间、论坛贴吧、社交网站以及电子公告系统上讨论、上传相关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的机密信息。
最后,采购单位和监管部门还需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学习能力、专业技能、工作表现、职业道德素养、厂商与供应商的反馈意见等。此考核结果将与单位其他考核结果相综合,建立联动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当作员工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如在日常检查或定期考核中发现不胜任信息管理工作、违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违背职业道德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岗位且按规程处理。
(四)增强商品价格控制
价格往往是采购参与者与社会大众关注的核心,也是政府采购的重点,更是贪污腐败防范的关键。因此,应该积极引入公正、科学、权威的第三方指数报价作为参考。指数报价分为最低价、最高价、畅销价这三个指标,每日更新,每周发布。为满足政府采购价格监管的高质量要求,每款商品必须覆盖3家以上不同渠道商的批发价,通过批零差价率【批零差率=(零售价-批发价)/零售价)】来监控零售端所报价格的真实可靠性。在确定采购限价时,要充分考虑本地实际市场行情,制定自身品牌变动率,经过多方博弈、集中撮合,形成本地采购限价。采购人可以此了解市场价格整体趋势,市场景气程度,热销产品品牌、规格型号,用户评价等信息,来选择合适的产品适时采购,也能防止出现供应商高价中标的情况,更有利于后期价格的监控工作。
对于无第三方价格指数的商品,还应建立独立的价格形成机制。定期采集本地、其他地区市场、各大电商卖场、国采以及中关村等权威价格机构的商品价格。择优选择科学合理的价格指数与价格形成策略,建立价格模型,从而制定本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的科学的标准采购价格。此外,定期将平台商品价格以及价格走势同市场进行对比分析,预测估计未来价格的发展趋势,为监管部门整体把控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
与此同时,还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采购价格监控预警机制。其一是每周选择一个品目进行市场价格调查,同指数报价比对,对于市场价格明显低于平台报价的商品,严格要求供应商限期降价。其二是将指数市场价同采购实时交易价于网上公开对比分析,预警高于市场价格的项目。当供应商中标价格、采购成交价格处于合理区间内,呈现为绿色,如果高于指数市场价,显示红色报警并呈现价格离差、供货方、采购单位、采购时间等信息。由于信息公开,可引导厂商、供货商、采购人增强自律,使用合理的价格为政府采购提供服务。
(五)完善商品及供应商控制制度
1、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为保障采购人能在短时间内采购到质优价廉的商品与服务,防止出现供应商间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诈骗的情况,应该建立严格的供应商市场准入制度。有意愿成为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首先需要填写统一的有关供应商的资料。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组织成立审核小组,审核供应商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综合性。评审通过之后,供应商将取得资格证书与网上交易的电子安全密钥。供应商的相关资质信息将会被录进供应商信息数据库,相连于供应商诚信信息库。供应商库按照行业与主营产品类别分类建立,采取动态管理。财政部门每年需对协议供应商资格年审,年审通过方可继续成为下一年政府采购供应商。
2、供应商商品维护控制。供应商需要及时维护所供商品,如商品报价、商品价格的更新、商品上下架的操作等。因商品市场价格是实时更新的,供应商也需要于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及时准确的更新已报价的商品价格。如果市场价格下跌造成平台限价降低,并低于供应商最近一次报价的,系统将自动清零供应商之前的报价,且从该商品供应商目录中将此信息撤销。当供应商以低于最新限价的价格重新报价后,便可继续交易。此外,供应商只有将商品上架,才能参与该商品的采购。系统将自动控制供应商商品价格的报价,若其价格高于平台控制价格,系统将自动阻止报价操作。商品下架操作也仅在已上架的商品范围中进行。此外,供应商应积极推送当期节能、节水、环保产品以及符合财政资产配置定额标准的产品。
3、供应商诚信考评控制。为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的正常秩序,在供需双方交易成功后,采购人需对供应商进行评价。此处考评将和供应商日常考评一起录入供应商诚信信息库。采购人应从供应商上传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供应商报价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供应商对商品维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供应商参与交易的高效性与积极性、供应商提供商品与服务的质量性与效率性以及供应商的售后服务等评价指标对供应商进行五级制评分,系统将自动计算出总分值和加权平均值。五级及赋予的分值分别为:相当满意(100)、满意(85)、较满意(70)、不满意(55)和相当不满意(40)。采购人对供应商的评价将显示在电子交易网站上,为其余采购人提供参考,同时也为监管部门与社会公众提供监督的凭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定期整体评估供应商,评估范围涵盖以及供应商日常参与的活跃度与销售业绩,采购人交易评价等。综合得分较高与较低者,将会公布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网站上,持续三次评估得分较低者,将其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供应商的资格取消。
(六)采购执行与监管相分离,权责控制
良好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内部控制有效执行的关键。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过程中,也需要将采购执行同监管严格分离,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能权限,实现“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管采分离、权责清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监管到位、互相制约”的政府采购电子化运行机制。政府采购电子交易主要包含四大角色:采购人负责对商品以及供应商的搜索、采购合同、订单管理、网上交易、回复供应商投诉;厂商与供应商负责参与订单管理、商品报价、商品上下架、商品维护;财政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合同审核、对基础数据的管理、对供应商信息库与商品信息库的管理、查询和监督;平台代理机构负责对网站配置、系统管理对角色以及权限的管理、日志管理。重点开发集中采购机构的批量和零星(主要针对询价采购与协议供货)采购交易、监管系统,实现供应商注册、自行议价、电子竞价、电子反拍、安全认证、网上监管分析等功能,采取电子化手段,预警风险、跟踪流程,实现政策文件可检索、数据可提供,采购活动可监控,资金支付可控制,监管事项可预警,采购绩效可评估做到靠信息系统管人、规范流程、提高执业操作效率以及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七)电子交易信息系统控制
电子交易信息系统承载了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活动的最核心、重要的操作。为确保交易信息渠道的畅通、数据的准确安全完整,应当对电子交易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与开发升级进行全方位控制。
1、数据安全控制。要确保系统中数据信息的安全完整,首先就要确保用户密码的安全。密码长度、组合以及更换周期必须符合涉密规定。系统日常的维护修改要于测试系统中进行,不能影响正式系统的运行。若要将采购人或是供应商数据库传到电子交易平台代理商,则应当在管理员在现场监督的下进行。为避免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造成数据被破坏,应当定期对数据全局备份,在设备更换、软件升级或感染病毒等特殊情况下,还应对数据信息临时备份。定期检查备份数据,若有破坏应及时重新备份。所有备份数据资料要建立对应的文件档案,明确详细标识所备份数据的运行环境、概括信息、备份人员以及时间。
2、运行维护控制。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将现实市场上的采购交易搬到了虚拟网络中,通过信息系统载体来实现。若信息系统不能稳定高效的运行,对政府采购工作而言,会是毁灭性的打击。为此,要对信息系统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实时监测系统软硬件的性能,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电子交易系统平稳运行。并且依据各功能权限制定电子交易系统日常操作手册,明确规定操作流程,各操作人员职能权限以及业务目标,确保数据处理的规范性与及时性。
(八)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内部控制评价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在 2013 年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转向结果导向型,尤其在监管方式上,将从注重过程控制转向结果评价。可见,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已被提上国家战略性高度。内部控制评价是对内部控制活动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控制制度的完整性与合理性的检查评估。经评估发现控制漏洞以及需改进的地方,从而确保电子交易内控制度简而有效,不留空白点,进而提高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效率与财政资金使用率,这也是恰恰是内部控制反馈机制所在。
确立评价指标体系、计算各指标权重为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当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按照内部控制评价的角度与目的不同,评价的主体也并非一样。可为政府采购参与者(采购人、厂商及供应商、平台代理机构),评价采购的执行效率、电子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等;也可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评价电子交易采购内控实施效果;还可为社会大众,评价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的透明度及公平性。电子交易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所实施的控制举措的有效性是评价客体。评价时既要全面概括所有关键控制点,又要挑选具有代表性的指标,以各个指标的权重来体现指标的重要性,做到客观公正,避免评价的主观性与片面性。
此外,评价指标也需要根据电子交易采购业务流程来设定。建成三级电子交易内部控制评价指标体系。将采购预算控制、采购申请与审批控制、电子交易活动控制、验收支付控制、项目结转余结余控制当作内部控制评价的主体内容,当作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再按照指标设定的原将一级指标细化至二级和三级,五大主体流程下的关键环节为二级指标,关键环节下的具体指标为三级指标。将指标看成一个整体,紧紧围绕评价目标,全面体现电子交易采购的各重要方面,同时保持每个指标的相对独立性、代表性、实践性,同一层次的指标间不重叠、关联性低。做到定量指标同定性指标相融合,缓减主客观评价的差距,使内控评价更全面、客观、科学、公正。(作者:中央财经大学王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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