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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 | 本周政采人应知的10件事

回顾 | 本周政采人应知的10件事 政府采购信息
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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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没空上网看新闻?本周政采大事都在这里哦!

1、第12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报名进入倒计时


  第12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将于2017年1月4~6日在北京召开。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由财政部指定政府采购宣传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和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主办,已成功举办11届。本届年会主题为: 正向整合·洞察走势。


  中央级集采机构、中央重要采购单位、军队采购单位、高校采购单位的优秀代表;全国重点省级和地市级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集采机构、优秀采购单位代表、部分监管部门优秀代表等将汇集一堂, 洞察走势,共话未来。


  为了让与会代表收获更多,本届年会还将安排近一天半的培训学习时间。这是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首次在会议期间有针对性地对热点法规政策进行培训,是各级采购监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集采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单位选拔业务骨干进行培训的绝佳机会,具有收费低、收获大、效率高的多重优势。与会人员既可以聆听参与法规政策制定者第一时间权威解读制度,又可以在全国 政府采购集采年会这个过去针对集采机构负责人开放的专业平台上交流,广交同行朋友,相互切磋,解决实践难题。


  点击报名参加第12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

  

2、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采目录及标准发布


  据中国政府网下午12月27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16〕96号)(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适当提高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


  另外记者了解到,考虑到现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自2004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目录》将货物、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工程项目的分 散采购限额标准由6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要求,以及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具体规定,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简化中央高校、科研 院所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中央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等。为便于中央高校、科研院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目录》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的“注2 ”明确,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点击了解更多详情

  

3、财政部解读《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


  为做好相关执行工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国办发[2016]96号,以下简称《目录》)有关内容进行了解读。


  《目录》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12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将货物、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工程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 的60万元提高到120万元。主要考虑如下:


  (一)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精神,减少审批审核数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审批审核范围包括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需采 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适当提高有关标准可以有效减少审批审核数量,提高小额零星采购效率。财政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强服务的要求,在减少政府采购审批审核的同时依托信息 化手段,对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报情况、政府采购审批审核事项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信息开展情况开展动态监管。


  (二)做好与有关制度办法的衔接。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研究制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拟提高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相应上调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货物 、工程、服务项目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利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相关制度办法的衔接与协调。


  (三)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现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自2004年以来一直未作调整。十几年来,物价上涨明显,政府采购规模大幅增加,现行标准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有必要适当提高。


  点击阅读全文

  

4、财政部联合中央编办发布《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


  为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支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转型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联合中央编办发布《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 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表示,到2020年底,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现由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全部转为通 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建立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保障与人员编制管理的协调约束机制。


  《意见》强调,2020年底前,凡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应当将财政拨款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可以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委托给事业单位并实行合同化管理。其中 ,采取直接委托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已经采用竞争性购买方式的,应当继续实行。政府新增用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 支出,应当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积极推进采用竞争择优方式向事业单位购买服务,逐步减少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直接委托的购买服务事项。

 

5、财政部联合民政部发布《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财政部联合民政部发布了《关于通 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在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目标上,《意见》表示,“十三五”时期,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相关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形成一批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 务优质的社会组织,公共服务提供质量和效率显著提升。


  《意见》指出,社会组织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符合有关资质要求,但不应对社会组织成立年限做硬性规定。对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 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应当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意见》明确,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具体确定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重点领 域或重点项目。


6、财政部发布385号政采信息公告


  财政部近日发布385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对“中国科学技术馆投影机采购项目”(采购编号:GC-HG160943)投诉处理的决定发 布公告。

  

7、第21期“节能清单”和第19期“环保清单”公示


  12月26日,财政部公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环保清单”),“节能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进行公示。


  “环保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和中国绿色采购网 (http://www.cgpn. org)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均为为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16日。

 

8、重庆发文明确单一来源采购实施细节


  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审批和执行,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重庆财政局发布了新版的《重 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管理规定》表示,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具体审批流程为:


  公示无异议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单一来源采购计划、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表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 及详细的书面情况说明。公示有异议,但经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还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核。


  《管理规定》明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采购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及以上单数 组成,评审专家由采购人在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采购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9、黑龙江发布评审专家管理意见稿 明确专家报酬标准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黑龙江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级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按照“谁聘请、谁付费”的原则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的评审劳务费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根据发放  标准和评标时间计算发放,评审专家实名签收。具体标准如下:


  (一)专家工作半天(4个小时,含4个小时)发300元;


  (二)专家工作一天发500元;


  (三)如遇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如期完成评标工作需延长评标时间的,经项目分管领导同意,最晚不得超过当日20点,每延1小时增加100元,每天最高限额为800元;


  (四)因评审组长需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义务且工作量较大,其专家费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100元;


  (五)在评审过程中出现废标时需专家对其商务及技术条款提出论证意见发300元;


  (六)项目被质疑需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的,评审、复查费合并发放,专家不来复查的,评审费减半发放。如质疑无效,原评审费用正常发放,复查费用按半天200元、全天300元发放;如质疑成  立,界定责任,属于原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予发放评审、复查费;不属于上述情况的,评审费正常发放,复查费不予  发放。

  

10、针对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 山东发文明确具体事项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关于延续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对服务内容、数量及标准等需求相对固定的服务项目,以及当期服务对前期的基础性工作依赖程度较高的延续性项目,且合同价格在合同存续期间上下浮动不超过5%的,在年度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一次采购并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总括合同。


  《通知》强调,采购人拟采购此类服务项目的,应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预采购”模块发起,并予以标识,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同意后,依法依规组织采购活动。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中录入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总括合同,待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与总括合同关联形成正式合同后,采购人以正式合同发起支付申请。


  《通知》明确,对于《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C类或F类服务项目,如果前期投入大、成本高、频繁更换服务商容易产生较大经济和社会成本,当期服务对前期基础性工作依赖度高、延续性强,且初始合同为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良好的,经省财政厅核准后,可与原供应商续签服务合同,续签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采购人需续签此类政府采购服务合同的,应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公文流转”模块,按年度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可与原供应商续签合同。


  续签合同的服务内容、数量、标准、金额原则上不变。续签合同金额确需增加的,各年度调增金额均不得超过初始政府采购合同的10%;必须超过的,应重新组织采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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