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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评标标准笼统设为三档出问题

案例 | 评标标准笼统设为三档出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
2015-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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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招标文件缺乏评审标准,专家打分就没有依据,很容易造成评审结果不公正...案例回放:  ×年11月1日,某

  招标文件缺乏评审标准,专家打分就没有依据,很容易造成评审结果不公正...



案例回放:


  ×年11月1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就采购人所需服务器及存储备份设备进行公开招标。11月27日上午9时,开评标活动如期进行,共有A、B、C、D四家公司参与投标。


  这4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分别为:A公司289万元,B公司266.6万元,C公司319万元,D公司283万元。C公司最终以高出B公司52.4万元的价格中标。B公司对此不服,在提出质疑后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B公司的投诉事由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评标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比较打分。


  据了解,在此次采购中,中标人C公司所投产品是H品牌,投诉人B公司所投产品主要是L品牌;根据招标文件,此项目的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技术、商务、价格所占的权重分别是30%、30%、40%。


  其中技术分的评审因素包括指标响应程度、品牌数量、产品可靠性、品牌知名度及市场占有率。商务标的评审因素包括商务响应程度、投标人信誉度、投标人实力、售后服务。而每项评标因素按优、良、一般分为三档分别设定了分值范围。但招标文件并没有规定除指标响应程度、品牌数量、商务响应程度以外的各项打分因素的评标标准,即判断每个因素优、良、一般的依据。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不同品牌间的价格如何比较?二、评分标准如何设定?三、完善招标文件后还能再收工本费吗?


  不同品牌之间价格难比较


  本案例中,C公司和B公司所投产品品牌是不一样的。据了解, B公司认为此次采购的"中标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依据是"该项目的投标中,中标价格比这次投标中几个品牌产品的算术平均价高"。


  一位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主任介绍,品牌不同,质量以及售后服务也或多或少会存在差异,所以不同品牌之间的价格是很难比较的。业界专家指出,市场平均价应该指同一产品的市场平均价,而不是不同产品的算术平均价。因此,B公司的此项投诉不该得到支持。


  评审缺乏标准导致主观


  在本案例中,采购中心并没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除指标响应程度、品牌数量、商务响应程度以外的各项打分因素的评标标准,即判断每个因素优、良、一般的依据。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招标文件应该包括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本案例出现问题不是"评标委员会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和各投标公司的投标文件响应情况进行比较打分"造成的,而是招标文件缺乏评标标准造成的。


  业界专家提醒,评审缺乏标准,专家打分就没有依据。这很容易造成评审结果的主观性太强。其结果往往就是无论采购结果是否合理,都很难令人信服。


  完善标书后重新招标不能对原投标人收标书费


  据悉,在这起投诉中,最终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缺乏评标标准,违反了有关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次采购评标结果无效,由被投诉人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说到完善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的问题,有专家认为,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值得重视,完善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是采购中心先前工作没做细引起的。因此,采购中心完善文件后进行重新招标时不应再收取原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工本费。如果再有新的供应商参与,才可以收取新供应商的招标文件工本费。


  据了解,"完善招标文件后进行重新招标还收取原投标人的招标文件工本费"的情况在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中并没有发生过,但在中介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却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业界专家提醒,中介代理机构应该停止这种做法,这是不合理的。一旦被发现,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编辑/万玉涛)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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