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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一个特殊符号引出的投诉

案例 | 一个特殊符号引出的投诉 政府采购信息
2015-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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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很多项目都是用某一特殊符号来注释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由,就只标特殊符号,而放弃(或忽

  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很多项目都是用某一特殊符号来注释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由,就只标特殊符号,而放弃(或忽略)了标明特殊符号所强调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案例回放:


  在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一医疗设备采购中,招标文件的许多条款前都加了"*",但却未阐述加"*"是何意。招标文件发出后,供应商也没有就加"*"究竟是何意进行询问。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采购代理机构共收到19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15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因为不同的原因被判作了无效投标文件。


  评标结果公布后没两天,采购代理机构便收到了Q公司的质疑函:"本公司的投标产品质优价廉,为何没有成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是:贵公司的投标文件未提供厂家授权,这属于加"*"的条款,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因此,贵公司的投标已经在初审环节被评标委员会判作了无效投标。


  由于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次日,Q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Q公司在投诉中称,在此次采购中,采购代理机构并未标明带"*"条款属于实质性要求条款,评标时却将不满足加"*"条款要求的Q公司判作无效投标。


  当地财政部门调查后发现,在采购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确没有实质性条款的字眼,只是在许多条款前都加了"*"。对此,采购代理机构的解释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采购代理机构都是用"*"强调实质性条款,供应商应该知道加"*"条款的含义。但当地财政部门却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如此编制招标文件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部分供应商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因此,采购代理机构不仅被责令就该项目重新组织采购,还遭到了经济处罚。


点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实质性要求时,往往都会在实质性要求条款前添加特殊符号(如*、★等),或是在实质性要求条款下方加下划线。这种做法主要是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引起潜在供应商的注意,避免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前来投标浪费不必要的精力;二是提醒投标人不要遗漏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的要求;三是为了引起评标委员会的注意,让评审专家排除不满足条件的投标人。这本来是值得肯定的做法,但如果使用不当反而会弄巧成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代理机构在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前加特殊符号,以引起潜在供应商以及专家注意的做法值得肯定,但只加特殊符号而未说明加特殊符号的用意,也未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哪些条款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就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以"很多项目都是用某一特殊符号来注释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为由,就只标特殊符号,而放弃(或忽略)了标明特殊符号所强调的内容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另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同时,还应注意,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该是可能对采购质量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容,而不是将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都规定为实质性要求。如果那样的话,采购是很难成功的。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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