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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发现中标人造假可以重新招标吗

案例 | 发现中标人造假可以重新招标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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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代理机构"公告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中的前两名"后得知二者都是虚假投标,于是补充公告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不满

  代理机构"公告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中的前两名"后得知二者都是虚假投标,于是补充公告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不满第三候选供应商,采购人请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评标委员会却建议重新招标...



  案例回放:


  受采购人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办公家具进行了公开招标。该采购代理机构由于上月刚遭到过投诉,因此在此次采购中显得格外细心。也正是这样,此次采购从发布招标文件到评标都开展得非常顺利。整个过程不仅得到了主管领导的好评,采购人代表也赞赏有加。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在拿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前,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又进行了一番讨论:到底有没有必要把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都在预中标公告中公布出来?之所以会讨论这个问题,主要是缘于在以前的招标中,该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公示了三名中标候选供应商后,有些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就想方设法找第一名、第二名的茬,企图让第一名、第二名出局,自己最终中标。更有甚者,和第一名、第二名勾结,说服他们放弃中标资格,让自己高价中标后利益均沾。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集中讨论后,多数人都认为,如果只公布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无异于已经直接确定了中标供应商,那就不叫"中标候选供应商了"。于是,该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只公布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但预中标公告发出后没两天,就有供应商举报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和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相关资质材料并非这些公司自己所有,而是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于是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不依法取消他们的中标候选供应商资格。由于排名第一和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都在公示环节被淘汰了,采购代理机构又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补充公示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


  对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不满意,采购人请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二次评标。但评标委员会有关专家接到电话后却表示:"你们第一次公示的时候并没有公示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后来又来一个补充公示,显得很乱,建议你们重新组织招标算了。以免给供应商以及采购人落下口实。"


  面对采购人的不满和评标专家的不同意见,采购代理机构犯难了……


  专家点评


  透过上述案例中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代理机构的操作流程,有三个问题值得思考:一、采购代理机构对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进行补充公示是否合法?二、采购人要求重新组织评标是否可行?三、评标专家建议重新组织招标合理吗?


  补充公示并不违法


  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并没有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预中标公告,但在具体的采购实践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为了慎重起见,往往会在评审结束后,先发一个预中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名单,如果没有异议,再发布中标公告。预中标公告的公示时间长短又各异,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公示3天,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公示5天,有的采购代理机构公示的时间则长达7天。


  法律专家提醒,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而根据《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要发布预中标公告后再发正式的中标公告,就须把握好时间。既然送交评标报告的时间是在"评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时间是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那采购代理机构最好是把发布中标公告的时间控制在"十个工作日以内"。本案例中,如果采购代理机构的补充公示不影响中标公告的发布就应该被允许。


  重新组织评标不合适


  业界专家指出,根据《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而法律并没有要求招标采购单位在公示中标结果前必须公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名单,因此,只要第三候选供应商是评标委员会评出来的,无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补充公示,采购人都应当依照评标委员会推荐的这个顺序去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必要重新组织评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


  重新招标没必要


  对这次采购中评标委员会有关专家建议重新招标的决定,业界专家普遍认为,这是一种时间、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第三中标候选供应商也是评标委员会依法评选出来的,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即可。针对部分业界人士所持的"既然排名第一和第二的候选供应商的相关资质材料并非本公司所有,就说明此次采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投标的情况,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那此次采购就应当废标"观点,业界专家表示,在排除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后,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就排除了,因此没有必要废标,除非是评标报告中没有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可选。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名称、中标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和电话。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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