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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近日出台政策,对"合同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规定。
一是要求采购单位在制订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发布相关采购信息公告和中标(成交)公告以及签订合同文件时,必须明确该服务项目的履行期限。
二是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对第二年及第三年履行的合同,如果价格未发生变化的,则由采购单位按第一年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条款直接向服务方支付价款。
三是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如果第二年及第三年履行合同时,由于市场等原因,价格发生变化且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部分,由采购单位按追加合同方式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价格变化幅度超过10%的,需按新的服务项目进行政府采购。
四是第二年及第三年履行的合同(含追加合同)必须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另外,采购单位除了需将第一年的采购合同按规定进行备案外,还需在支付第二年、第三年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年度将当年的实施情况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年、第三年备案时需提供公告打印件、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件和发票复印件等。
五是对于采购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由其向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文/董兆平 万玉涛/供稿)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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