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推进政府采购活动在阳光下进行,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据《政府采购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要求供应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这三方分别提供相应承诺:在供应商方面,一是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与其他投标供应商之间无利害关系的声明承诺;二是要求供应商提供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承诺。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方面,要求双方分别做出与供应商之间无利害关系的承诺。
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孙建英介绍,淮安市要求做出三方承诺的原因在于,淮安市的招投标不设置资格预审,属于事后审查,由于无法事先确定投标的供应商情况,因此需要供应商做出书面承诺,声明该供应商与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等没有利害关系,确保整个招投标过程阳光、公正进行。
此外,孙建英指出,依据实施不久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淮安市政府采购中心还适时对本市的采购文件要求进行了补充完善,如对工程类采购、系统集成类产品采购的项目,该中心要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需附上非本次采购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提供单位的承诺书,确保参与设计的投标供应商与施工的投标供应商并非同一家,推动采购项目公正、顺利开展。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张蓁)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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