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放
某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了一个监测设备项目,5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过评审,B公司获得中标机会。参加投标的A公司就中标结果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在对质疑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又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理由是B公司中标产品的部分指标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纯属虚假应标。
招标文件对技术参数的要求是:雾化室温度调节范围应在室温至-8℃;具备碰撞反应技术,至少要使用两种碰撞反应气体;产品截取锥的锥口径采样锥≥0.7mm,截取锥≥0.4mm。
B公司投标的系列仪器产品中,部分产品的雾化室温度只能冷却到-4℃,并且只能使用一种碰撞反应气体,截取锥的锥口直径为0.3mm。初看起来,B公司中标产品的部分指标的确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表示,B公司的中标产品是新一代型号,其“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显示,中标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本次采购活动严格遵循“三公一诚”原则,采购过程公开透明,不存在A公司描述的情况。
在充分调查和论证招标文件及B公司的投标文件后,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判定:B公司投标文件中“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载明的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依法驳回了A公司的投诉。
引出问题
系列产品参与投标时,供应商应注意哪些细节?
专家点评
A公司投诉不成立的原因是:B公司提交的“技术规格、要求偏离表”及说明报告载明,其投标设备为系列仪器产品,并且投标文件提供了中标产品的性能指标及相关介绍彩页,中标产品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A公司投诉的焦点在于:中标产品究竟是系列仪器中的早期产品还是新一代产品,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投标设备一览表及说明报告均未对此予以明确。如果B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写清楚所投产品的型号、规格等要素,这起投诉本可以避免。由此可见,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一定要小心谨慎,尤其是填写开标一览表及附表,口径应当清晰统一,不能让人误解。
B公司在投标一览表中没有写出系列仪器产品中所投产品的型号和规格,投标文件明显存在瑕疵,但这并不是实质性偏离。系列产品参与投标时,列出不同的型号、规格是为了满足不同的客户需要,只要其中一款产品的技术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就不能认定供应商是在虚假应标。
此外,评审委员会的评标依据不是产品的型号、规格,而是产品的技术参数。技术参数符合要求,供应商就不属于虚假应标。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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