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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招标“文件要求”和“文件实质性要求”要分清

案例 | 招标“文件要求”和“文件实质性要求”要分清 政府采购信息
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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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如不能满足实质性要求,则应放弃投标,不可虚假应答勉强投标,应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


案例回放


  某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某招标采购项目结束后,A供应商认为评审过程中以“未满足售后服务要求”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是错误的,遂提出质疑。


  在接到该市政府采购中心“质疑无效”的答复后,A供应商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财政部门最终决定: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售后服务为实质性要求,以“未满足非实质性要求”而认定投标无效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案例点评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因评标委员会错误理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混淆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经常发生以未满足非实质性要求而认定投标无效所引发的质疑和投诉事件。笔者认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需要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三方共同努力。


  代理机构应规范表述实质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项目情况合理确定并在文件中标明实质性要求。


  投标人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明确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如不能满足实质性要求,则应放弃投标,不可虚假应答勉强投标,应在满足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特别是对招标文件特殊规定的内容,更要引起注意。


  评标委员会应按规定对实质性要求进行评审。评审时,评标委员会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评审。对招标文件中加特殊符号而没有用文字予以明确的条款,不能认定为实质性要求,更不能将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认定为实质性要求。


  代理机构应对实质性要求的评审情况进行复核。复核时,尤其应对因未满足实质性要求而被认定为无效投标的情况进行重点复核,如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应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


  (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七)交货和提供服务时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需征得政府采购信息报社同意,并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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