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
《通知》明确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的范围,具体是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范围。
《通知》强调,清理规范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二是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三是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四是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五是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六是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七是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转发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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