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采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也对财政性资金做了解释,即是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可见,界定政府采购主要涉及4个因素:采购实施主体、采购资金来源、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采购实施主体和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没有异议,在此笔者想重点谈谈采购资金来源的问题。
采购资金来源,通俗讲就是“花谁的钱买东西”。使用财政性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其中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也视同财政性资金。
根据新《预算法》,“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和“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资金都属于《政府采购法》的约束对象;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也是预算支出,实质上还是财政性资金,因此也要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政府采购法条例》第二条对混合型资金做出了明确规定,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条例》的解释实质上淡化了对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要求,进一步扩大了政府采购适用的范围和规模,同时也便于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当事人操作和管理。综上分析,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凡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不论来源,包括事业型收入、经营性收入、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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