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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评审专家在评标时,可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吗?
A:质疑投诉是供应商的救济方式,评审专家不能提出质疑,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Q:办公场所的面积大小可以作为打分项吗?
A:不可以,办公室面积大小属于企业规模情况,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根据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Q:公开招标项目,没有规定最高限价,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一致。这种情形能做废标处理吗?
A:不可以废标,不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废标情形。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Q:除了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室,其他采购人可以进入评标室吗?
A:不可以。87号令明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Q:招标项目纪委介入,已经过了质疑或者投诉的法定有效期,但是确实存在问题,应该怎么处理?
A: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对项目相关的质疑投诉,不可混为一谈。监督检查任何时间发现问题都应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受质疑投诉有效期等时间限制。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发现采购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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