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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与省审计厅日前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点细化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并明确了程序和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三种情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三种适用情形中的第一种作了具体解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也明确了单一来源采购的主要内容。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遇到一些问题,我们通过深入调研把工作中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归纳,同时结合海南省实际梳理出了十五种“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形细化了程序和要求。”海南省财政厅相关同志介绍说,细化后的条款经过了海南省审计部门的严格审查,所以,财政厅与审计厅联合印发了该《办法》。
《办法》规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一是因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等,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将“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形”具体细化为十五项内容:
一是公开招标等方式失败且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资格审查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或者在评标期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只有一家,需要变更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
二是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邮政投递等;
三是在全国、全省性主流媒体发布广告、信息,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
四是发表论文、文章,出版图书;
五是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六是委托单位或个人创作文艺作品、节目排演等;
七是需向个人收集的属于我省特有的工艺品;
八是软件开发项目需要原开发公司升级改造的;
九是必须与原采购设备配套的,主要是指主机已经采购必须配备专用附属设备或附属设备已经采购需要继续采购原主机的;
十是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采购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的项目,且该产品在本省内只有唯一残疾人福利单位供应商的;
十一是2020年底前,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承担并且适宜由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事项直接委托给某一特定事业单位的;
十二是上级主管部门有跟标要求的;
十三是省委省政府根据项目特殊情况同意将采购项目委托某一特定供应商的;
十四是采购本部门、本单位设立企业生产的货物、提供的服务和零星维修工程的;
十五是由于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其他情形。
根据《办法》,属于这十五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直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也有不同的程序和要求。第一项情形,采购人就必须提交要求的材料。第二项至第十项情形,采购人除提交要求的材料外,还需要3名以上单数的评审专家对相关供应商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情形,无需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也不用在中国海南政府采购网公示,但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
海南省财政厅相关同志介绍,制定该《办法》,既是贯彻落实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有关“推动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的重大变革”的要求,也是顺应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优化服务的趋势。既方便预算单位“对号入座”,提高可操作性和采购效率,也防止单一来源政府采购的随意采用和滥用。接下来,海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将组织省级预算单位进行集中培训,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监督预算部门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