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易采通APP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短短7个月时间,“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三千余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提 问
87号令中提到的采购项目属性应该如何理解?
政采同行回答:87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上述目录内的品目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一个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确定是货物采购,服务采购还是工程采购,因为在适用法律方面是有一些区别的。
提 问
招标文件中注明“我院现有一台ct机,中标厂商需以评估价格回收此设备”算不算歧视供应商或设置不合理需求?依据什么?
政采同行回答:87号令第六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我觉得回收旧设备也是一种服务,且与采购无关,所以,应当禁止。
提 问
采购人是否可以通过市场调查确定采购预算?采购预算是否需要评审?
政采同行回答:87号令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预算金额需要经过评审中心评审。
提 问
财务状况亏损是否是财务状况不良好?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说明是否具备法律效益?
政采同行回答:《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供应商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是指供应商能够严格执行现行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账务清晰,能够按规定真实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综上,亏损并不代表供应商违反上述规定。
提 问
中标单位法人为另一投标人变更前的最大股东,这两个单位之间可以鉴定为存在关联关系吗?
政采同行回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变更前的信息不能作为依据,要看当前的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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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政采同行的回答你都认同么?政府采购业内同行每天都会把自己所碰到的问题在易采通APP上提出,并为他人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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