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防老”是我国几千来的传统思想,父母更多的是希望自己老有所依,老有所养,所谓“我养你小,你养我老”,因此他们不惜为儿女倾尽一生。
当儿女长大成人,娶妻生子后,父母为了能让子女能给自己养老,甚至变卖旧房来为子女购置成家的新房,由此也引发了很多家庭矛盾和纠纷。
例如前两年大火的电视剧《都挺好》里,主角苏大强面临的困境——丧偶老人黄昏恋,在这段恋情中,最大的障碍是子女担心老人财产尤其是房产“被骗”。
还有2017年,上海宝山区88岁老人把300万房产留给楼下一个水果摊摊主,却被老人亲属告上法庭而引发的热议。
而2014年重庆四个儿子拒绝赡养年逾八旬老母,无处安身的老人冻死屋外的案件更让人震惊和愤慨。
那养儿防老,还靠的住吗,老年人到底该如何准备,才能让自己体面的老去。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居住权的物权地位,这对于我国的以房养老又多了一条路径选择。新法规定,老年人可以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但同时要求保留居住权。
对于老人而言,将房屋价值套现,可以为自己带来一笔不菲的资金用于提高养老生活的质量,同时又避免因为卖房之后居无定所。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大白话就是:“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
比如父母拿出了所有的钱给儿子买房子,写了儿子和儿媳妇的名子,如果你登记了几十年的居住权,哪怕他们闹离婚分家产也不影响你们住在这房子里。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确认居住权的。
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除居住权人单方申请的情形外,房屋共有的,还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属于房改房的,还应当经原房改房购房人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已抵押的不动产上设立居住权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办理居住权登记的证明材料。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房屋设立了居住权后可以正常出售、转让、抵押、继承,居住权人仍享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这要看当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一般都是无偿的。
产权人可以将房屋的居住权给自己的父母、朋友、同事、离异配偶、保姆等任何人,让老年人的养老生活多了一道坚实的物质屏障。
有了居住权,还能让“黄昏恋”更纯粹。老人可以将房屋所有权留给子女,与此同时,为“老来伴”设置居住权,保障其居住权益。
其实,老年人要的所谓“防老”,防的是老无所依、老无所养。
说是“养儿防老”,实际上是父母为自己不断付出而找到的“理由”或者“借口”。人怕老,也怕死,还希望晚年能活得体面有尊严,于是不断为儿女付出,为自己养老做准备,并且因为付出而快乐,因为儿女的幸福而骄傲。
同样儿女们也因此孝顺父母,回报养育之恩,这就是我们民族一脉相承“养儿防老”的真正内涵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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