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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1100字,阅读完约3分钟”
Q: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适用中小企业价格扣除吗?
A:只要是政府采购项目,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都应执行价格扣除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Q:财政部门受理举报,适用94号令的条款吗?
A:不适用,处理举报应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Q:一年内,政府采购同类产品可以不进行招标程序吗?
A:如果标的相同,可以追加原合同金额的10%以内的标的物。否则应重新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开展采购项目。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Q:同一项目、同一投标人第一次已中标但因资格条件内设置唯一授权而导致废标,第二次再次投标,投标价格能比第一次中标价格高吗?
A:可以,废标后重新招标的项目是一个新项目,供应商报价只要不高于预算或最高限价即可。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Q:87号令规定采购货物价格分占30%以上,那能不能设置70分或者80分呢?
A:可以,但是价格分值过高,会造成供应商之间报价恶意竞争的现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款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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