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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季度财政部发布23则信息公告 涉及哪些问题?

一季度财政部发布23则信息公告 涉及哪些问题? 政府采购信息
2018-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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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注信息公告对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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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一季度,财政部共发布了23则政采信息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一十一号至第五百三十三号)。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小编通过统计梳理发现,一季度这23则信息公告中涉及“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等多方面问题,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仍是“重灾区”。


从近期财政部发布的信息公告可以看出,无论是对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还是投诉、举报处理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均严格依法作出了相应处理。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近年来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制度,监督管理的要越来越高,执法越来越严格。


小编对一季度信息公告中涉及的问题做了简要的登记:

序号 涉及事项
511 报价是否存在恶意竞标行为
512 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存在不规范
513 采购人自行对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
514 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独立进行评价、打分
515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516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517 招标文件中指标要求不明晰
518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519 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520 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情形
521
所投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22 中标人没有资格销售投标产品
523 制造商声明对中标人授权作废
524 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525‍‍ 发表公告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526
‍‍
“较大数额罚款”——重大违法记录
527 适用法律和采购程序错误
528 中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是其母公司的股东、副总经理
529 中标金额远高于市场平均价
530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531 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532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533 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一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机关事务理局DQNM-10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CM17027)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天桥区鲁亚工业园区内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1:山东小鸭集团洗涤机械有限公司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51号

相关供应商2: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乐余镇乐红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济南绿洲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山东小鸭集团洗涤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小鸭)现场提供的样机并非自行生产,未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要求。2.山东小鸭最终报价存在恶意竞标行为,按其最终报价无法生产出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产品。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山东小鸭生产的25KG洗衣机样品满足磋商文件的技术指标要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山东小鸭现场提供的样机不是其自行生产的。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磋商小组在评审现场已对山东小鸭报价进行确认,未发现磋商小组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山东小鸭最终报价存在恶意竞标的行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一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风云四号A星地面应用系统业务运行支撑平台网络与带库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628)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恒泰智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7号郦城果岭2-402

被投诉人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

被投诉人2:国家卫星气象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招标文件第五部分“四、服务要求”序号1为★号条款,该项服务要求标准中关于“原制造厂商”的描述有歧义,应依法进行澄清。2.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的附件中“测试1.6缓存系统的业务功能测试”的测试步骤3、4、5提到的文件解析或检索功能实际上只有HDS一家满足,该三个步骤的测试要求存在指向性、排他性。3.招标文件第五部分“产品清单及指标要求”的“24、测试指标”中序号1和序号2的表述,与第五部分的附件中“(四)测试环境架构”的要求存在矛盾,规定不清晰,影响评标公正性。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服务要求”中使用了“原制造厂商”、“原厂商”等表述。同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等部分也存在“生产制造厂商”和“厂商”的表述。招标文件在编制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规范之处,但表意上无实质性差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内涵上无实质性差别的情况下,可以不进行澄清。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审查,该测试不是实质性条款。同时,采购人和国采中心均表示,有多家产品能够参加测试。且现有投标文件等证据显示并非仅有HDS一家满足测试。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审查,招标文件“测试指标”的序号1和序号2是针对投标产品自身的要求;“测试环境架构”的要求是针对测试环境的要求,二者针对的对象不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8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一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云南省气象观测与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建设(设备部分)”(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D20170090)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江西省鹏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丰路189号满庭春综合楼311室

被投诉人:云南志达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昆明市日新中路润城第一大道5栋8楼

相关供应商1:云南强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文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茭菱路西城心景休闲广场西塔7层704号

相关供应商2:昆明卓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晗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瑞路273号云安阳光城14栋506室

相关供应商3:昆明武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侯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红塔精品小高层25幢第3层2C号

相关供应商4:云南硕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源公司)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M1-4地块(和成国际研发中心)B幢8层813号

相关供应商5:迪锐天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锐天成)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783

当事人:云南省气象台(云南省气象信息中心)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77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本项目于8月22日开标,8月30日才公布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关于“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规定。2.强文公司报价308.32万元、硕源公司报价309.3万元、卓晗公司报价309.57万元、武侯公司报价309.94万元,报价非常接近,存在串通投标的嫌疑。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8月22日,本项目开标、评标。8月30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上述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上述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投标分项报价表等存在较大差异,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上述供应商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迪锐天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四张证书编号为2016010802845925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与发证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不一致。

二是强文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编号为2016010805904402,“产品名称和系列、规格、型号”为“网络媒体应用服务平台、多路音频接入接口机MEDIA SERVER、FOUNDER-320C:12VDC,3A(电源适配器:ADP60-S120A4000输出:12Vdc,4A)”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与发证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不一致。

三是采购人委派两名代表参与本项目评审,应当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尽到审查义务。在评审结果产生后,没有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情况下,采购人又就产品认证等相关问题向第一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该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应报请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本项目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将有关情况上报财政部门,自行确定其他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对迪锐天成、强文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8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一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2017年森林防火储备物资采购项目第11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TEC2017B320)作出的投诉及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吉林工合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抚松县抚松镇北新区鹿鸣街祥和新村A1#楼

被投诉人:中国乡镇企业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八层

相关供应商:镇江林昊森林防火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林昊)

地  址:镇江市润州区朱方路318号城南映象17幢第1至2层109室

当事人: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东北亚大街3333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阻燃服“上衣大贴袋有刺毛贴粘合”的技术要求。2.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阻燃服“上衣整体采用金属纽扣”的技术要求。3.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森林消防头盔“全套重量≤810g”的技术要求。4.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森林消防头盔“面罩铝合金包边”的技术要求。5.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森林消防头盔“镜片长度>35㎝”的技术要求。6.镇江林昊投标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森林消防头盔“面罩下拉后可延伸至颈部”的技术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照片等现有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镇江林昊投标样品的技术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金额“不少于投标报价2%”。

二是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评分标准未与招标产品的具体技术参数相对应。同时,招标文件关于“所投货物性能、质量的整体评价”等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未与其量化指标相对应。

三是《现场检测要点》中记载的评分办法有关内容,未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属于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依据的情形。

四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没有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五是评标现场录音录像显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有操作手机的情况。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进行独立评审的行为另行处理处罚。

2018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一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福州南街君临满城家园9号商住楼7号营业房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北方民族大学图书馆2017年纸质图书购置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ZCFD-2017-036)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行为。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中招辰丰达招标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一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祥山大街216号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新佳园消防系统维修改造更新项目”(项目编号:AC-AZB17041)监督检查中,发现兴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润建设)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资料员的资料员注册资格证书,经向发证机关调取证据材料,其回函显示兴润建设该资料员未取得该证书。上述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兴润建设作出罚款8493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一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化工大学昌平新校区云服务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462)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三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蟠龙新街3号11栋31、32层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金商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商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5号海淀新技术大厦15层

当事人:北京化工大学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15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金商祺投标产品曙光天阔I620-G20服务器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支持NFC面板”。2.金商祺投标产品曙光DS800-G25系列磁盘阵列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获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认证”。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要求包含“支持NFC面板”,金商祺在响应时删除了该部分内容,在没有响应的情况下,不但没有进行明示,而且标示无偏差,存在较强的主观故意。同时,在我部调查期间,其也未能证明其投标产品满足该项要求。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招标文件中存储1和存储2的第9项指标要求为“获得VMware、VAAI、VASA兼容性认证”。由于该指标要求不明晰,中标人对此也作出了相应解释,可以认定其对此项要求理解存在偏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对金商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8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一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大连理工大学盘锦校区电子商务系统实训室建设项目(一期)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UTASD-2016216)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大连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大连理工)

地  址:大连市高新园区红凌路777号

当事人2:上海锐格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锐格)

地  址:上海市杨浦区黄兴路2005弄2号1706-16室

二、基本情况

采购人大连理工来函反映:上海锐格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诚实信用原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供应商应如实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所投产品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上海锐格在未获得相关证书的情况下,通过修改其他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举报事项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

对上海锐格“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8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一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智慧校园软件平台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ZZ71219HW0431-0039)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东北师范大学(以下简称东北师大)

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

当事人2:中咨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76-6号软件园二期A栋1-2层17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本项目没有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主体不适格。2.评标委员会认定举报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没有依据。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查,本项目采购内容为东北师大附属中学的智慧校园软件平台,不属于《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规定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情形。本项目未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举报事项1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鉴于本项目评审专家组成不合法,评审意见无效,不再对举报事项2进行审查。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东北师大废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东北师大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对东北师大和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2018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二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华东理工大学商学院大楼办公家具及课桌椅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S20170628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南京市海太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湖路121号

被投诉人:上海容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打浦路443号荣科大厦20楼

相关供应商:震旦(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旦公司)

地  址: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申霞路369号

当事人:华东理工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上海市徐汇区梅陇路13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震旦公司在近三年的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2017年5月10日,上海市嘉定区环境保护局对震旦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因此,震旦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成立。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供应商获取招标文件时提供的中国环保产品认证证书、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材料,属于应当在评审阶段审查的因素,不应前置到招标文件购买阶段。

二是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30分“实物样品”的评分因素,仅使用“好”、“较好”、“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

三是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查询记录作为评分因素,属于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另行处罚。

2018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二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震信息网络安全防护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437)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容达路中国电科太极信息产业园

当事人2: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7号飞创大厦五层

当事人3: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软件园二期华胜天成科研大楼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1.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股份)、北京市太极华青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华青)和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胜天成)在本项目中涉嫌恶意串通。2.太极股份所投产品“下一代防火墙A(千兆高端)”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3.太极股份所投产品“下一代防火墙A(千兆高端)”和“下一代防火墙A(万兆)”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但基本情况完全不同,自相矛盾。4.太极股份所投产品“中新网安ZX-APT9020”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5.太极股份所投产品“上网行为管理系统”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本机关依法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太极股份、太极华青和华胜天成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举报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举报事项2,3,4,5,经审查,生产商出具了太极股份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材料,且评标委员会认为太极股份所投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同时太极股份投标文件显示,其所投产品“下一代防火墙A(千兆高端)”和“下一代防火墙A(万兆)”的配置信息不同。举报事项2,3,4,5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发现太极股份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防火墙产品的中国国家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型号与其所投产品型号不一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鉴于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经履行,认定采购活动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二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17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压力式地下水监测信息采集传输自动化建设项目(第Ⅳ标段)”(项目编号:WKZB1710BJN300509)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陕西富源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路新文巷11号佳和苑小区14号楼2-101号

被投诉人: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B座5层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恒永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永信)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甲8号3号楼4层西区

当事人: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路20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恒永信投标文件中未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其投标产品压力式水位水温计属于无证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2.中恒永信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没有资格销售投标产品。3.中恒永信投标产品没有通过水利部水文仪器及岩土工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下简称水利部检测中心)的检测,其不是合格投标人。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中恒永信投标产品属于液位计,依法应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而中恒永信未办理该证。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中恒永信投标产品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投诉事项2缺乏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3,经查,中恒永信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水利部检测中心出具的一体化地下水位监测仪检测报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3缺乏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恒永信不具备政府采购合格供应商的条件,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二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农业大学工学院设备采购项目(第16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CEIECZB01-17JX13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合众天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中路40号院派诺利文创园A座307室、309室

被投诉人:北京中教仪国际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北一巷一号304室

相关供应商:北京格瑞天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天泽)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7号楼2层B-206

当事人:中国农业大学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格瑞天泽所投产品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生产的系列产品,投诉人获得了沈阳机床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有效授权,格瑞天泽所投产品不是沈阳机床生产的正规渠道产品,其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2.格瑞天泽投标时的“授权”单位沈阳一机机床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一机)已书面声明对格瑞天泽的授权予以作废,并且不会向格瑞天泽提供相关设备。格瑞天泽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格瑞天泽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沈阳一机的制造商授权,并答复称其未收到沈阳一机作废授权的书面声明。制造商授权不是衡量产品质量的唯一条件。投诉人以格瑞天泽没有制造商授权为由,认为格瑞天泽所投产品质量无法得到保障,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格瑞天泽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沈阳一机的制造商授权,并答复称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投诉人、制造商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履行合同的直接利害关系方。投诉人以制造商作废授权为由,认为格瑞天泽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缺乏事实依据。如果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格瑞天泽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中标产品,中国农业大学可以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二十四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信访局视频信访系统建设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228)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9号唯实大厦1006室

被投诉人1:国家信访局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号

被投诉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太极公司所投产品“视频会议高清终端”的高清输出接口只有3路,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不少于4路高清输出接口的要求。太极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2.太极公司所投产品“3P 吸顶空调”的冷暖类型为冷暖空调,并非单冷,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单冷空调的要求。太极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不少于4路高清输出接口”,未明确要求是数字高清接口还是模拟高清接口。太极公司所投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单冷”不同于“制冷”,结合招标文件要求以及空调机房防止出现随机风险的实际情况,招标文件中的“单冷”应为“仅具有制冷功能的空调”。太极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太极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属于中标无效的情形。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二十五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海关总署2016年X光机(重新招标)采购项目第1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HG17GK-A0101-D049-0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北京舜天龙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2号22层2532

被投诉人: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海关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海关采购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标结果公示内容未明确具体为哪几家投标人因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导致废标。2.评标结果公示中未明确投标人有哪些具体条款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项目废标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发布废标公告并说明原因。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名单,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规定,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因,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此外,本项目废标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决定本项目废标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二十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北区保洁服务项目第一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C-FG2170304)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美洁伟业(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343号811房间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相关供应商:北京亿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展资产)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38号金码大厦B座608号

当事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帅府园1号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中标供应商亿展资产于2016年1月13日因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被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20万元的罚款,数额较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具有投标资格。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2016年1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亿展资产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因此,亿展资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中标无效。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亿展资产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重大违法记录,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中标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二十七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部分科室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YMD-2017011XM-2-1-CG)投诉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西安九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曲江新区雁展路6号1幢4单元40803室

被投诉人1:西安交通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西五路157号

被投诉人2:永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0号合力.紫郡大厦A座23层

相关供应商:国药集团联合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9号院1号楼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采购人干预、影响评标过程。2.采购人无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非法改变中标结果。3.国药公司不具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4.国药公司具有严重不良记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高端CT等医疗设备,属于货物采购,其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但本项目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本项目适用法律和采购程序错误,本机关不再对投诉事项逐一进行审查。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针对本项目适用法律和采购程序错误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限期改正。

对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二十八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非煤基地第四批设备招标项目第四包”(项目编号:GXTC-1707122)举报案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上海双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599号1幢104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上海双微导航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双微)的法定代表人王向忠也是其母公司上海华测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测)的股东、副总经理。由于上海华测具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因而王向忠属于被市场及行业禁入的对象,上海双微无投标资格。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上海双微与上海华测属于相互独立的法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截至开标时间,未发现上海双微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二十九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2017年第三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5包)”(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0701-174110090261)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家海洋局天津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研究所

地  址:天津市南开区科研东路1号

当事人2: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中路90号通用技术大厦

当事人3:天津睿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泽公司)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照耀里30号7室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本项目中标金额远高于市场平均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经审查,本项目采购内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管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睿泽公司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违法违规的评审行为。举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三十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迪锐天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迪锐天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A783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云南省气象观测与信息一体化平台项目建设(设备部分)”(项目编号:ZD20170090)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迪锐天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四张证书编号为2016010802845925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与发证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不一致,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迪锐天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1398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三十一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京朝大厦八层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林业局北方航空护林总站2017年森林防火储备物资采购项目第11包”(项目编号:CTEC2017B320)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存在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国乡镇企业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三十二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总局广告业统计硬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4170615)的举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资产处

地  址: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

当事人3:北京浩普诚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普诚华)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B座7层B812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来函反映:1.中标产品“浪潮NF5280M4”服务器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管理芯片为国产自研”的要求。2.中标产品“浪潮NF5280M4”服务器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显存为32MB”的要求。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关于举报事项1,经审查,浩普诚华中标产品“浪潮NF5280M4”采用的管理芯片非国产自研,浩普诚华投标文件显示服务器采用的管理芯片为国产自研。本机关调查取证期间,浩普诚华及其制造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中标产品所采用的芯片为国产自研。同时,相关检测报告显示其中标产品所采用的芯片非国产自研。浩普诚华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举报事项1成立。

关于举报事项2,经审查,浩普诚华投标文件对WEB服务器“显存”的应答为32MB。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显存的要求。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举报事项1成立,决定本项目中标无效。

举报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对浩普诚华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第五百三十三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北京中闰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中闰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院5号楼5层2单元608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对“中国地质科学院监控系统重建项目”(项目编号:GC-HG4161735)监督检查中,发现北京中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闰建设)投诉书中提供的检验报告与检验报告出具单位的存档材料不一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中闰建设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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