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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详细!2018年各地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整理好啦

超详细!2018年各地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整理好啦 政府采购信息
2018-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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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全国很多地方都通过提高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提升政府采购效率。为了便于业界人士了解情况,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梳理了中央和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福建、贵州、重庆)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供业内同行查看。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时,涉及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还应结合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统一要求,因此从业人员在比较各地目录时,可以重点查看货物和服务方面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即可。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中央预算单位2017-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服务,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1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各地标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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