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这三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自201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即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第三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74号令明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六)公示的期限;(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74号令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一)依据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合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为了进一步规范操作,74号令出台后,一些地方还出台了更加细化的管理规定。那么,哪些地方对单一来源采购进行了进一步规范了呢?这些规定又做了怎样的细化?今天我们来看看天津的。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采〔2014〕11号)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书面异议意见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书面异议意见应同时抄送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补充论证工作,补充论证专家应熟悉采购项目专业,且不得为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中对项目具有唯一性出具了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采购方式审批。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由主管预算单位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适用情形,采购人不得违法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单一来源方式分为单一品牌采购和单一供应商采购两种情形。
单一品牌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公告发布要求参照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满足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单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直接与单一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参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谈判的专业人员素质,300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专业人员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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