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低价中标”要被取消了?!
近日,关于财政部要取消“最低价中标”的消息充斥网络。其实,这一切,都源于今年7月10日的一则“回复”,即财政部在回复人大代表周建军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建立最优品质中标制度的建议》。

对周建军代表的建议,财政部进行了充分、详实的答复。答复全文有1562字,针对建议中提到的问题,财政部是这样回复的:
目前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中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现象主要由于有关制度设计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低价恶性现象的出现还在于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
其实,就实际工作来说,无论是《政府采购法》体系还是《招标投标法》体系,“最低评标价法”比较常见,也一直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能为采购人(招标人)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因而被广泛用于建设项目、货物采购和购买服务等方面。我们不能否认、忽略“最低评标价法”在简化采购流程、节约采购资金,实现效益最大化方面的作用。
那么,通过这份回复,我们是不是就可以认为财政部要彻底修改相关制度和规则,取消“最低价中标”呢?

我认为不是,研读该回复,其实表述比较委婉,只是说“研究取消”,所以,我认为,取消“最低价中标”的时机尚未成熟。
诚如财政部在该回复中提到“低价恶性现象的出现还在于采购人需求设置不合理、履约验收不到位以及供应商缺乏诚信,不按投标文件和采购合同的承诺诚信履约。”
也就是说,导致低价恶性竞争结果的“锅”,并非全部由“最低价中标”来背。这个“还”字道出了一部分“真相”。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若“最低价中标”取消,那政府采购就只剩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的主观因素问题也是比较明显的,难道这样就符合实际需求了?
对此,我认为有三个方面需要展开探讨:
首先,假如只剩综合评分法
按照其规则,价格权重可以在规定区间调整,那么,如果在价格权重设置占比高的情况下,其结果与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有什么本质区别呢?
其次,制度执行出现问题靠谁解决
事实上,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执行多年,关于各自的“利弊”,也是争论了多年。业内专家指出:“要把制度的问题与执行制度的人本身的问题区分开来”,我认为说的非常好,最低价中标本身并没有问题。也正如财政部回复所言,采购人的需求的设置要合理、履约验收要到位、供应商要诚信等等。
孔子曰:“君子忧道不忧贫”,我认为,只要各方加强执行,严格需求和履约、验收,都以“诚信为本”,最低价中标又何妨?
如果仅因为执行制度的人懈怠、慵政、或者寻租、渎职,以致采购项目效益、效率欠佳,让“制度”成了“背锅侠”,那么制度有修改的必要吗?加强执行力即可啊!
第三,政府采购的竞争关系如何体现
其实,无论是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都体现了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竞争关系。这也是政府采购招投标业务所要体现的主旨和精神所在。“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最低评标价法所体现的价格竞争优势是综合评分法所无法达到的。采购制度应当保留必要的柔性与弹性,在体现市场充分竞争的前提,让采购人自由选择才是正确的方式。
我坚持认为,制度就是制度,不能“朝令夕改”。当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种种乱象,必须要通过各种手段、方法,加强管理、严格治理才是。
最后,我们一起来预测下,近两年,最低评标价法会取消吗?
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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