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购领域各层级法律法规中,虽然对低于成本报价进行了限制,但如何判断与取证没有明确和细化。遇到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情况,由于缺乏对成本的判别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很难做出认定。评标委员会如何判断供应商的报价低于企业个别成本?需要投标人提供哪些成本证明材料?这些问题常常遇到,却找不到合适的应对办法,给许多评委和招标人造成了不少困扰。面对成本判定难局,无视躲避会放任违规现象不断出现,简单武断则又会导致质疑增加、效率降低,那么能否找到判别成本价的有效方法呢?
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未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不再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三条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公布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条
第九
小编同时找到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摘出了其中关于低价认定的条款,仅供大家参考。
(一)
第三十二条
有从业者对湖南此次出台的办法表示:再见,低价中标!
其实,湖南划定投标“红线”,低于评审价直接否决的做法在业界并不是个例。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标准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已经过不断摸索、趋于成熟的“合肥模式”。
测算有效值淘汰过低价
相对低价者得代替最低价者得,成为如今合肥市招投标的通用“规则”。
如何判断“相对低价”,合肥市公管局经过11年的摸索,形成了一套有效最低价评审体系,从第一版最低价法,升级到总价中位值法、清单详细评审法以及三阶段法等四大类近10小类评审办法,其中普遍适用的是总价中位值法。
“合肥市合同计价为总价合同,中标后不论投标单位单项报价高低,均必须按照投标总报价完成图纸全部招标内容,因此重点在于评审投标单位的总报价是否合理。”安徽公共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盛震生说,这就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控制价下浮值和各投标单位总报价的中位值测算有效值,也可以理解为测算市场平均成本,来判断合理性。低于有效值的报价是不合理的,判为无效,这样一来,投标人根本无法以过低价投标。
在汤池大道建设二期工程招标中,控制价约9.6亿元,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得出的有效值为6.2亿余元。报价高于控制价、低于有效值的单位,商务标均判为无效。经过“比拼”,入围价格最低也在6.3亿余元。
总价中位值法适用于绝大多数通用类工程,而对于技术难度高的大型项目以及特别重大的民生工程来说,就显得有些单一,这时会将技术方案评分引入有效最低价,实行三阶段评审法。具体为第一阶段资格审查,通过的单位进入第二阶段技术标评分,按照各单位得分排序由高到低取7至12名进入第三阶段商务标评审,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采取总价中位值评审或清单详细评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技术标打分带有主观因素,所以只是将技术方案好、企业实力强的单位选出来,得分不带入最终阶段,不作为中标的决定性因素,最终仍需入围单位进行有效报价竞争来决定中标人,压缩了评委会自由裁量权。”盛震生说,通过多种评审办法组合,既给予了中标单位一定程度的合理利润,也有利于整个建筑企业的良性培育。
写在最后
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且比较严肃的问题,没有绝对把握,不能轻易判定,要求评委要懂设计,懂施工、懂技术、懂经济、懂造价。还有投标人的一些投标技巧的运用,也将影响到投标报价,如先亏后盈法、不平衡报价法等。所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一定认真、负责、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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