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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低于成本报价认定标准”引热议 其实还有“合肥模式”

湖南“低于成本报价认定标准”引热议 其实还有“合肥模式” 政府采购信息
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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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们尝试每天都能进步一点

在采购领域各层级法律法规中,虽然对低于成本报价进行了限制,但如何判断与取证没有明确和细化。遇到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情况,由于缺乏对成本的判别方法和标准,评标委员会很难做出认定。评标委员会如何判断供应商的报价低于企业个别成本?需要投标人提供哪些成本证明材料?这些问题常常遇到,却找不到合适的应对办法,给许多评委和招标人造成了不少困扰。面对成本判定难局,无视躲避会放任违规现象不断出现,简单武断则又会导致质疑增加、效率降低,那么能否找到判别成本价的有效方法呢?


近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引发热议,咱们先来看一下原文说了什么。



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投标报价成本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分析机制, 防范恶意低价竞标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本评审是指根据《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三十 条的规定 对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未低于报价评审警戒线的投标报价不再按本办法进行评审。


第三条  投标报价成本评审 由评标委员会经济类专家组织实施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 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 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予记录。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公布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 并对其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招标人 不得对所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上浮或下调 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

(二)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的费率

(三)暂列金额

(四)暂估价

(五) 重点评审的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 材料 设备单价

(六) 其它重要信息和数据


第五 条   点评审的 工程量 清单综合单价(含能计量的措施项目) 材料 设备单价(以下简称 “重点评审单价”) 招标人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从危险性较大 直接影响工程 实体质量、 占最高投标限价总价比重较大的 分部分项 工程和能计量的措施项目 以及材料、设 中选取 采用单独列表方式公布 最高投标限价

重点评审单价 工程量清单综 合单价 一般为 20项 且其对应的合价之和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 30% 材料、设备单价 一般为 15项。


第六 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重点评审单价的评审标准。 重点评审单价中,任意一项低于评审标准的 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 报价竞争 否决 投标

评审标准的具体取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房屋建筑总 承包工程为 最高投标限价的 90%以上92%以下 其中 装配式建筑的 92% 以上94%以下;

)市政基础设施总承包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为 最高投标限价的 85%以上87%以下

)轨道交通工程为 最高投标限价的 88%以上90%以下

)单独招标的装饰装修工程为 最高投标限价的 92%以上94%以下

)单独招标的园林景观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为 最高投标限价的 88%以上90%以下

)单独招标的安装工程为 最高投标限价的 90%以上92%以下


第七 条    采用综合 评估法 评标 投标总 报价 基准价 92 % 视为 低于成本报价竞争 该投 标人 报价为无效报价 否决 投标


第八条    本办法 所称的 “以下” “以上”均含本数


第九   本办法自 201 9 1 1 日起 施行, 有效期至 2020年 12 31 止。



小编同时找到了《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摘出了其中关于低价认定的条款,仅供大家参考。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设定报价评审警戒线。报价评审警戒线为低于进入详细评审的 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95%。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低于报价评审 警戒线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争。

(一) 经评审论证 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

(二)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 有可能低于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将成本评审过程中 认定投标人以低 于成本报价竞争 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记录在案 以低于成本报价 竞争的,其报价为无效报价,应当否决其投标。



有从业者对湖南此次出台的办法表示:再见,低价中标!


其实,湖南划定投标“红线”,低于评审价直接否决的做法在业界并不是个例。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标准各地都在积极探索,下面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已经过不断摸索、趋于成熟的“合肥模式”。



测算有效值淘汰过低价


相对低价者得代替最低价者得,成为如今合肥市招投标的通用“规则”。


如何判断“相对低价”,合肥市公管局经过11年的摸索,形成了一套有效最低价评审体系,从第一版最低价法,升级到总价中位值法、清单详细评审法以及三阶段法等四大类近10小类评审办法,其中普遍适用的是总价中位值法。


“合肥市合同计价为总价合同,中标后不论投标单位单项报价高低,均必须按照投标总报价完成图纸全部招标内容,因此重点在于评审投标单位的总报价是否合理。”安徽公共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部部长盛震生说,这就需要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控制价下浮值和各投标单位总报价的中位值测算有效值,也可以理解为测算市场平均成本,来判断合理性。低于有效值的报价是不合理的,判为无效,这样一来,投标人根本无法以过低价投标。


在汤池大道建设二期工程招标中,控制价约9.6亿元,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得出的有效值为6.2亿余元。报价高于控制价、低于有效值的单位,商务标均判为无效。经过“比拼”,入围价格最低也在6.3亿余元。


总价中位值法适用于绝大多数通用类工程,而对于技术难度高的大型项目以及特别重大的民生工程来说,就显得有些单一,这时会将技术方案评分引入有效最低价,实行三阶段评审法。具体为第一阶段资格审查,通过的单位进入第二阶段技术标评分,按照各单位得分排序由高到低取7至12名进入第三阶段商务标评审,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采取总价中位值评审或清单详细评审。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技术标打分带有主观因素,所以只是将技术方案好、企业实力强的单位选出来,得分不带入最终阶段,不作为中标的决定性因素,最终仍需入围单位进行有效报价竞争来决定中标人,压缩了评委会自由裁量权。”盛震生说,通过多种评审办法组合,既给予了中标单位一定程度的合理利润,也有利于整个建筑企业的良性培育。


写在最后


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且比较严肃的问题,没有绝对把握,不能轻易判定,要求评委要懂设计,懂施工、懂技术、懂经济、懂造价。还有投标人的一些投标技巧的运用,也将影响到投标报价,如先亏后盈法、不平衡报价法等。所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一定认真、负责、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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