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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吗?

问答 |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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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易采通APP 让采购变得更容易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易采通APP2017年1月1日正式上线以来,“有问有答”频道就受到各方政府采购人士的喜爱,三年时间里,“有问有答”频道已收集了50000多个政府采购一线人士遇到的疑难问题及专家同行给出的解决方案。
小编特别整理了近日易采通网友热议的业内问题与政采同行的精彩回答,看看哪些问题对你有所帮助。
“全文约2000字,阅读完约5分钟”

分公司可以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吗?

答:分公司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投标,不能使用总公司的资质或者业绩。分公司独立参与投标时,是区别于总公司的独立民事责任主体。此时,使用总公司资质或业绩投标属于典型的“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方式获取的资格或资质证书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将这种行为明确界定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明令禁止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法律后果: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的资质或者业绩,是根据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为了保质保量完成项目任务所提出的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考察的是投标供应商具备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允许分公司借用总公司的资质或业绩,中了标总公司不履行合同,还是分公司来做项目,会给采购项目的质量带来严重的隐患。



供应商直接越级投诉到上级财政部门,应该受理吗?

答:质疑是投诉前置程序,这种情形应要求供应商先走质疑程序。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 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供应商可以组成联合体投标吗?

答:法律没有规定哪一类项目可以组成联合体,《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投标。因此。服务项目是可以组成联合体的。联合体不是一般投标人,是针对具体采购项目而组成的一个临时性组织,具有主体的临时性、有条件性和组成的自主性等特征。联合体一般随着项目的招标而产生,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解散。联合体的成员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对于特大型、较复杂的项目,可以由多家实力雄厚的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家供应商的身份参与到投标中,以实现强强联合,更好地中标与履约。



企业利润率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

答:这个建议不要。企业利润率与企业的规模条件等密切相关。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预算1000万的项目,其中网络设备800万,集成系统服务200万,按照货物组织招标还是按照服务组织招标呢?

答: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就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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