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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竞谈项目只有2家供应商到场,可以进行谈判吗?
答:不可以,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问:询价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在中标公示期间放弃中标,可以顺延至第二名中标吗?
答:可以确定第二名成交。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问:行政单位政府采购开标哪些部门必须要参与?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人参加即可。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规定,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

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吗?
答: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问:在合同履行期间,采购人根据需要想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并签订附加合同时,签订附加合同还需要通过代理机构进行吗?
答:不用,可以直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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