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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供应商投标产品与检测报告型号不一致,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吗?

案例 | 供应商投标产品与检测报告型号不一致,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吗? 政府采购信息
2020-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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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1200字

阅读时间约4分钟



关键词

投标产品

检测报告

取消中标资格



案例回放

近期,某集中采购机构就某单位教学设备采购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发出后,B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认为中标人A公司所投产品的检测报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集中采购机构立即进行研究,发现A、B两家公司所投产品均出自同一生产厂家Z公司,中标人A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产品清单中的型号s与其提供的检测报告型号x不一致。集中采购机构研究后,要求中标人A公司作出说明,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协助质疑答复。


A公司在说明过程中,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了由生产厂家Z公司和出具检测报告的Y实验室分别作出的A公司所投产品型号s是其系列产品x所含三个型号的其中一个型号的证明函。原评标委员会认可了这种说法,但集中采购机构出于谨慎考虑另外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论证,将此结论否决。最终,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接受第三方专家论证意见,取消了A公司的中标资格。



问题引出

供应商投标产品与检测报告型号不一致,应取消其中标资格吗?



专家点评

本案中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所投产品CNAS认证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那么就代表了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各方都认可CNAS认证的权威性。2019年12月25日,CNAS发布的CNAS-EL-13:2019《检测报告和校准证书相关要求的认可说明》明确要求实验室应准确、清晰、明确和客观地出具结果。那么,个别实验室出具与CNAS要求相违背的证明函,只能揭示其自身的不严谨。


另外,通过检测报告的样品数据,也能轻易判断出该检测报告是单一型号的检测报告还是系列产品的检测报告。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取消了A公司中标资格是正确的。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应当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在质疑处理过程中获取的外部证据,不能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更不能作为其自圆其说的依据。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四条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对于文中观点,如有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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