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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采信息发布明日起遵循新规,做了哪些调整抢先看!

山东省政采信息发布明日起遵循新规,做了哪些调整抢先看! 政府采购信息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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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山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鲁财采〔2020〕35号),以规范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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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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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鲁财采〔2020〕35号)(以下简称《办法》),以规范交易信息、监管处罚信息、政策信息等政府采购信息发布行为。据了解,《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鲁财采〔2018〕18号)同时废止。


《办法》的制定提高了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信力,保障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办法》通过三十八个条文,明确界定了各发布主体的职责,规范了信息发布程序。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办法》做了哪些调整呢?《办法》简化了信息发布手续和程序,下放权力。简化信息发布手续,对报名或者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的公开招标项目,经同意或者批准转化为其他采购方式的项目,规定不再重新发布公告;简化信息变更、撤销处理程序。原则上信息发布主体不得擅自更改或删除已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对确需更改或撤销的,由原来的省级集中处理改为按照预算级次分别报经省及所属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备案、处理,进一步权力下方。


《办法》增加了发布信息内容和形式。具体是增加了集采机构发布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前20日内发布网上商城具体成交记录信息;增加需要发布的信息形式。要求将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以及享受优惠政策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公告一同发布。


《办法》取消了单独发布“需求公告”的规定,将相关信息纳入到采购意向公告等其他公告中;调整招标文件的发布环节,由原来规定的必须随招标(谈判、询价)公告一并发布改为随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为了保护供应商合法商业秘密,将供应商业绩作为评审因素的,应同时发布中标(成交)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报的业绩情况,但只发布项目名称、合同相对方单位名称、标的,不发布合同金额;统一规范政策信息发布场所,取消各级财政部门在各自平台上分散发布政策信息的模式。为了符合财政部透明度评估要求,要求各级政策信息由制发单位在发文后20个工作日内发布在省级平台——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办法》明确了信息发布平台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运维主体及其职责,要求运维主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信息发布及时完整便捷。运维主体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网站平台存在安全漏洞,系统运行出现问题,信息发布受到影响,或者存在擅自更改信息、数据等违规行为,山东省财政厅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明确了交易信息的电子文件内容与纸质文件不一致的,以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电子文件为准,并相应修改纸质文件。与以往规定的以纸质文件为准的规定相反,以适应当今电子化、信息化建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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