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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样设置资格条件是违法的

警惕!这样设置资格条件是违法的 政府采购信息
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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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资格审查应包括哪些内容?资格审查时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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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


本文1100字

阅读时间约3分钟


“资格审查应包括哪些内容?资格审查时应注意什么?”这是业界同行在易采通APP上的提问。为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


“资格审查就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采购文件规定的特定资格条件,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情况进行审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路律师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完成项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都属于资格条件。”


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五项要求就属于法定资格条件。”供应商除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还应当满足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要求。“采购人根据项目要求,要求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和履约人员具有相应的证书,如果属于供应商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也可以设置为资格审查条件。”赵路提醒。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在设置资格审查条款和资格审查时容易出现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格条件存在歧视性,例如,将3A证书作为资格条件、需要提供100人以上工作人员的社保证明等。


二是审查主体错误将法定的社保证明等应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完成的资格条件内容设置为符合性审查内容,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资格审查是法律赋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也是采购人主体责任的体现。”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高级工程师马正红提醒,不应该随意转移。


三是将资格条件设评分因素。“《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合伙人赵路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四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的资格证明,还要求供应商提供。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已经明确规定,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业界专家提醒,对于上述有关资格审查易发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今后的操作中应当注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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