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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最少发售多少天?
答:5个及以上工作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可以只邀请两家公司参加吗?
答:不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问: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不同意评审结果,不签字怎么办?
答: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七条,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问:一家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组成联合体投标后,又以自己的名义投标该项目可以吗?
答:不可以。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问:公开招标的货物项目,可以最高价中标吗?
答:可以。如果评分方法为综合评分法,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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