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法》修订需进一步强化采购人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做出规定的同时要从立法层面给出解决路径。
需求制定专业度欠缺
采购人主体责任待加强
实践中,作为提出采购需求的采购人,落实到具体经办人员大多是非专职采购的工作人员,技术积累和市场把握比较欠缺,需要借助供应商提出基本需求,然后再修改加工。这些借助供应商形成的需求容易带有倾向性。为避免这种倾向性,只能通过向更多的供应商征求意见,简单添加技术项或降低特定指标要求后,又容易汇总形成所有供应商产品都满足、失去比较意义的需求指标。要提出完整、准确和合规的采购需求,除去基本的使用要求外,还要对各项指标从经济性、技术先进性和行业适应性做更深一步的考量,这需要很高的专业要求和对市场竞争产品的充分了解,存在较大的工作难度。
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要求和途径来解决这个难题,尽管针对需求管理多次出台过专门的意见和规定,大量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还是存在需求不完整、指标未合理量化、对需求尺度掌握不统一等问题,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这种没有实现完整、量化设置的需求,在最后形成的采购文件中,很多需求指标是概略性文字描述,评分标准也采取概略区间主观评价的方式。这也导致两种极端情况时有发生,一种是因为设定技术指标过于简单,所有投标供应商的产品都满足需求,无法体现产品的技术和性能差异,技术和商务评分成为了摆设,拉不开分值,体现不出好坏差异,综合评分法的综合变成了单一的价格比较,导致导向性地鼓励供应商用更低的价格提供相对低档的货物和服务;另一种是为了避免简单的低价成交,买到心仪的标的,采购人倾向使用高度概略的需求描述,在某一个或几个评分指标项给评标委员会很大的主观分值区间,希望通过用户代表在评标现场打分或引导影响决定评标结果,容易引发质疑投诉和采购风险。这两种情况已经成为影响采购质量和导致廉政风险的主要原因。
从立法层面着手
推进需求专业化标准化
一是从法律层面规定和引导采购人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岗位从事采购工作。打造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采购专业队伍,是真正转变政府采购职能,规范采购行为,落实政策功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扎实稳妥地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在立法层面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整体规划、分步实施,大力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进程,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工作人才队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形成良好的政策体系和人才支撑。要完善管理体制,对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要科学设置岗位,建立专业人才发展通道。要创新激励机制,激发从业人员创造活力。
二是加快推进采购需求制定的标准化,要明确标准的制定和推行主体。长远看,实现采购需求指标全面量化可衡量,提高采购质量,仅仅依靠制度要求是很难达到的,必须走标准化道路,归集和形成特定货物或服务的一般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分部门行业制定,可以由监管部门牵头制定,也可以由社会组织和行业自律组织制定,需要统筹考虑各地各行业实际,逐步建立覆盖政府采购各个领域、各类采购需求的通用和专业标准,要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一般而言,采购实践中将需求分为商务、技术和服务要求,对应不同部分的特点分别制定需求标准,明确具体要求,有助于帮助和指引采购人科学制定采购需求,同时也为决策和外部监督等提供对照参考。
三是从政策上引导代理机构从程序代理转向专业代理,从提供计划咨询和需求制定代理开始开展竞争。采购代理机构的专业化不仅是对采购整体流程管理和程序控制的专业化,更重要的是实质性代理的专业化,其定位不是代采购人履行采购程序,而解决采购人专业化不足。一是按照物有所值原则,为采购人提供专业的、完整的、明确的、可见预期比较目标的采购需求;二是科学测算采购预算,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和满足使用原则,在预算范围内合理确定需求水平。要引导代理机构走差异化的发展和竞争的道路,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一般的程序性代理和专业代理的取费依据,鼓励代理机构结合本单位的优势、特点、人员结构等情况,确定重点业务领域,提高细分领域代理的专业化水平,做到优胜劣汰,进一步净化和促进代理机构科学良性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采购组织处处长闫立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