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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实务必懂的1000个问题》
两个不同品目的东西放到一起采购,总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采购,采购失败后,把两个品目分开来走,同时减少采购需求,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是否违规?
不违规。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失败后也可以申请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本来就是两个不同品目废标后把两个品目分为两个标段采购,同时减少采购需求,可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注:根据财政部2020年12月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174号建议的答复》(财库函〔2020〕13号)规定,财政部将提高预算单位选择采购方式的自主权,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取消除单一来源以外的采购方式变更审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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